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按照上述法律这样看融资租赁:出租人出租的租赁物首先要拥有所有权,然后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前提下,将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设立给承租人。这就是出租的法理。

   在一般情况下,在出卖人有成品物件时,出租人可通过采购获取所有权。然后出租给承租人。但遇到大型、非标准产品时,出卖人往往要求出租人预付款定金。特大物件甚至出现需要多次付款的现象。

   按常理,出租人获得租赁物所有权后才能给承租人设立用益物权。设立用益物权后,才有资格收取租金。可是融资租赁具有融资性质,其租金是按承租人为添置租赁物,使得出租人开始动用资金时计算的。因此起租和拥有物件所有权形成了一个时间差,出租人钱已付出,可合同还没有起租。这个问题该怎样解决呢?

  这还要看所有权的设立是如何规定的。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法》还特别规定:“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因此只要依法登记的租赁物,不管其是否建成、是否在途、是否交付,只要登记就可以确权。确权后就可以收取租金。不需要登记的租赁物不管其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不管其建成还是未建成,核心点在于“交付”的始点是否能与起租同步。

   有关“交付”是个法律概念,不是“交货”。交付方式主要有四种: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融资租赁适合这种交付方式。只要合同签订并生效,就完成交付。

  为了规避承租人的支付风险,通常出租人允许将起租日推迟到承租人有生产能力那天。这期间因出租人已经开始对出卖人付款,推迟期间产生的租前息,根据承租人的获利能力和支付能力,或到期支付,或摊入租金本金计算租金。

   为规避物件形成生产能力前的建设/制造、运输、安装过程带来的风险,出租人应该给租赁物投建设险、运输险、安装险等保费由承租人支付,受益人为出租人的保险。从而避免租赁物还没有成型前所出现的过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