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正在试图通过完善融资租赁业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5月15日上午,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委员会的理事们刚刚讨论了关于融资租赁行业的振兴规划 《积极发展融资租赁,服务业振兴规划的指导意见(代拟稿)》。

  “这份报告将通过商务部上报到国务院。”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说。

  据悉,报告建议国家专门拿出300亿给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解决中小企业缺乏担保品的问题,从而有利于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贷款。

  此外,报告还包括以下内容:完善融资租赁行业的市场主体、法律环境和财税政策;争取用三年的时间,使中国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达到1000家,直接增加就业岗位3万个,促进就业15万个;到2011年,使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额超过6000亿元人民币,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2000亿。

  建立租赁基金

  在屈延凯看来,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不积极是有原因的,“这中间存在一个悖论,它没有信用还要贷款给它”。

  为了推开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这道“玻璃门”,报告建议国家专门拿出300亿给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

  具体来说,报告建议中央财政拨出100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拨出200亿专项资金、拉动300亿社会资金设立国有控股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政府采购,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事实上,对中小企业最大的支持,应该是让它抓住机会赚钱;它无力购买设备,又没有信用贷款,那就购买设备租给它;有了租赁信用,就可以逐渐积累贷款信用。“租赁信用的风险远远小于信贷风险,特别是厂商的租赁公司,一旦交不了租金,设备还在,余值还在,不会有100%的损失。”屈延凯说。

  财税与法律公平

  报告对行业目前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有涉及。

  三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方海涛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找我们商谈的客户大概上升了20%-30%,但是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问题,使我们与客户总是谈不拢。”

  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将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17%增值税。但是没有明确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货物能否进行增值税抵扣。

  “在现行税制下,融资租赁适用增值税,其实是有问题的,但若不给特殊政策,依然适用营业税,也是有问题的。”方海涛说。

  他进一步解释,“如果适用,意味着融资租赁公司购买租赁物时可以获得进项抵扣,但出租时要向承租方开增值税发票,交增值税;但是我们有很多客户,属于不适用增值税的行业,比如医疗设备、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开给它增值税发票没用,抵不掉。又不能提价,于是成本都由租赁公司承担了。”

  “但如果承租方是适用增值税的,租赁公司不开给它增值税发票,承租人就不能抵扣,成本提高,这笔业务就没法做了。”方海涛说。

  所以,报告建议,在当前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仍视同金融服务业继续交纳营业税,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的进项税额应予抵扣;企业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融资,作为一个融资交易行为,不需要交纳二手设备增值税;租赁期满后,出租人处置收回的租赁时,应当作为第二笔交易交纳相关税费;租赁期满,承租人续租、留购的不需要再交纳增殖税。在我国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后,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设备流通环节,融资租赁公司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主体按照应税货物交纳增值税。

  国内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从国外进口特定减免税设备,在承租企业符合国家有关关税减免的情况下,不应当因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口而受到影响。

  报告第三部分建议主要涉及法律环境,融资租赁作为一个行业的特征日益显现,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审议并颁布《融资租赁法》。并在《融资租赁法》颁布前,妥善处理现行行政法规中与《物权法》平等保障物权不相适应的规定,解决企业性质认定、经营行为认定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