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可解决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的十大不公平?:

  1,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依据法律规定正常行政审批,内资融资试点十年法律依据何在?

  2,如因行政许可法没有,为何不及时申请,或干脆放开,不需审批又有何妨?

  3,外资融资租赁2005年注册资金由2000万美元将至1000万,内资还要1.7亿人民币,万0为何准入门槛不公?

  4,外资融资租赁审批只需45个工作日,公司数量破千。内资租赁试点10年分十几批审核,公司数量才破200,为何市场机会不均等?

  5,外资融资租赁的设立,商务部已依法減政放权,授权省级商务外资主管部门审批,内资为何还必须报商务部内资主管部门,为何行政审批层级不一?

  6,外资融资租赁只需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即可,内资为啥需要与税务总局联合审批?税务部门管征税,为啥介入纳税主体的审批?为何审批流程不一,市场准入难易不公?

  7,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自主借外债,非公企业或非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借外债均不属于国家主权债务,为啥就不能自主借外资,借离案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何不一,资金筹措渠道为何不公?

  8,税收政策的适用本应按应税行为来确认,内资融资租赁确要按注册资金是否达到1.7亿,分别适用。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却无此规定,为何税收政策适用不公?

9,内资门槛高居,不利于投资人定位于服务中小企业,也不利于中小制造业和经销商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内资不同投资主体市场机会为何不公?

  10,三类公司做的都是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税前提取1%的坏账准备金,内外资只能税后提,同样的应税行为,为啥税前扣除政策不一,导致抗风险资金来源不公?

  上述不公已存在多年,有关部门岂能熟视无睹?!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业的协会要共同呼吁公平市场的建立!特别是要尽快改变内资企业市场地位不公的局面。政府有关部门切不可做宁惠外企,不賜内资的贾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