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法制建设终于“破茧成蝶”。6月25日,全国首部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条例》总共有8章,分为总则、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人才环境建设、信用环境建设、金融创新环境建设、金融风险防范与法治环境建设和附则。《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字斟句酌,构筑法制框架

  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宣传处负责人介绍,《条例》23易其稿,先后召开11次立法调研座谈会和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共征集到各方修改意见400多条。

   “上海以地方立法的途径,促进上海金融业发展,确实抓住了关键。”上海市人大代表、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许罗德对《条例》给予高度评价。在他看来,与国际上其他金融中心相比,上海在法律制度环境方面的紧迫性更强。

  根据《条例》,上海市将设立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阶段性目标和各项措施。与此同时,上海市政府将组织编制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上海金融发展资金,用于对金融人才、金融创新的奖励和金融产业发展的扶持。

  上海市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5.44 1.49%]上海市分行行长孙持平表示,《条例》的调研及制定的整个过程,见证了上海在推进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建设中所付出的不懈努力。

  单独列章,阐述结构脉络

  与大部分法律、法规相比,《条例》覆盖面广,立法体例清晰,整体框架中不仅有原则性规定,更有实质性阐述。

  在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条例》指出,上海市政府将根据陆家嘴[25.08 0.08%]金融城、外滩金融集聚带、张江金融信息服务产业基地、洋山保税港区以及其他区域各自的发展优势,完善金融业空间布局。

  在金融人才环境建设方面,《条例》提出,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金融人才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对引进的境外金融人才,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出入境手续。

  此外,《条例》在信用环境建设、金融创新环境建设、金融风险防范与法治环境建设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包括支持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务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推进在企业融资、创业扶持以及典当、融资租赁等业务中使用信用产品;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支持下,将各类创新成果率先在上海市实施推广等。

  对此,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樱认为,《条例》对金融人才、金融创新、金融生态建设单独列章,不仅立意突出,脉络清晰,体例完整,更显示了《条例》的前瞻性和突破性,且具有很高的实际可操作性。

  孙持平表示,《条例》以单列一章的形式明确了上海在金融创新环境建设方面的各项制度和政策规定,突出了金融创新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位置。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科院上海分院常务副院长华仁长则认为,《条例》突出了金融人才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