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新照投资有限公司拟融资租赁所涉及的惠(东)常(平)高速公路东莞段路产价值评估报告
银信评报字[2015]沪第0272号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0日
目 录
评估师声明......1
摘 要......2
正文......4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概况......4
二、评估目的......6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7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7
五、评估基准日......7
六、评估依据......8
七、评估方法......9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11
九、评估假设......13
十、评估结论......14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15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16
十三、评估报告日......17
附件......18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九江路69号
电 话:021-63391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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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在评估对象中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我们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1- 东莞市新照投资有限公司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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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照投资有限公司拟融资租赁所涉及的
惠(东)常(平)高速公路东莞段路产价值
评估报告
银信评报字[2015]沪第0272号
摘要
一、项目名称:东莞市新照投资有限公司拟融资租赁所涉及的惠(东)常(平)高速公路东莞段路产价值评估项目
二、委托方:广东融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三、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被评估企业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为实现与本次评估目的相关经济行为而需要使用本评估报告的相关当事方
四、产权持有单位:东莞市新照投资有限公司
五、评估目的:为委托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六、经济行为:东莞市新照投资有限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需对所涉及的东莞市新照投资有限公司惠(东)常(平)高速公路东莞段路产价值进行评估,并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七、评估对象:产权持有单位截至评估基准日持有的惠(东)常(平)高速公路东莞段路产价值
八、评估范围:产权持有单位截至评估基准日所拥有的惠(东)常(平)高速公路东莞段路产
九、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十、评估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
十一、评估方法:成本法、收益法
十二、评估结论:于评估基准日,委估惠(东)常(平)高速公路东莞段路产的市场价值评估值为198,262.20万元,较账面价值增值80,007.96万元,增值率67.66%。
十三、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本评估结论仅对融资租赁之经济行为有效。并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成立。资产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即2014年12月31日至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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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30日)有效。当评估基准日后的委估资产状况和外部市场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原评估结论失效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重新委托评估。
十四、特别事项说明:
1、产权持有单位所拥有的广东省东莞市惠东至常平高速公路东莞段的高速公路资产经营权系由广东省物价厅、广东省交通厅核发的《关于惠州惠东至东莞常平高速公路东莞段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粤费【2009】8号)文件确定,且已办理了编号为粤费01062号的《广东省收费许可证》,但涉及该高速公路的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本项目仅针对高速公路资产进行评估,其价值内涵包括土地使用权,但评估中不考虑未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瑕疵事项对最终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
2、截止2014年12月31日,新照公司总资产12.94亿元,总负债7.25亿元,净资产5.69亿元。惠常高速的项目贷款银行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目前本金余额分别为3.61亿元、3.57亿元,项目的经营权也已质押给前述两家项目贷款银行,本次评估是针对高速公路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未扣除上述贷款,并提请委托方注意上述经营权质押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同意开展惠常高速项目融资租赁业务的批复》(东国资复[2015]8号),本次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以新照投资为融资主体,以惠常高速全路段路面、路基等资产为融资标的物,故本次资产评估的对象是产权持有单位新照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持有的惠(东)常(平)高速公路东莞段路产价值。评估范围是产权持有单位截至评估基准日所拥有的惠(东)常(平)高速公路东莞段路产。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同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假设、限制使用条件以及特别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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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照投资有限公司拟融资租赁所涉及的
惠(东)常(平)高速公路东莞段路产价值
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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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广东融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采用成本法及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东莞市新照投资有限公司拟融资租赁所涉及的东莞市新照投资有限公司惠(东)常(平)高速公路东莞段路产价值在2014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一)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1、委托方概况
委托方名称:广东融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融通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59210425-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400177690
注册住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A区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庆文
注册资本:壹亿陆仟伍佰万美元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经营范围: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2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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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自2012年03月30日至2042年03月30日
2、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被评估企业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为实现与本次评估目的相关经济行为而需要使用本评估报告的相关当事方。
(二)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1、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产权持有单位名称:东莞市新照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新照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77185697-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359212
注册住所:东莞市东城区莞樟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尹锦容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建设、经营管理惠常高速公路(东莞段)及相关服务。
成立日期:2005年2月4日
经营期限:至长期
2、产权持有单位股权结构及历史沿革
产权持有单位成立于2005年2月4日,成立时股东及股权情况见下表:
投资者名称 投入资本 投资比例
东莞市新远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6,500,000.00 65%
东莞市照洲投资有限公司 3,500,000.00 35%
合计 10,000,000.00 100.00%
上述注册资本已经东莞市德正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了“德正验字(2005)第A24002号”《验资报告》。
2007年1月,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广东照洲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35%股权以3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东莞市照洲投资有限公司。
截止评估基准日产权持有单位上述股东及股权结构没有发生变化。
3、产权持有单位历史财务资料
产权持有单位近2年及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情况见下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报表日 2012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31日 201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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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1365,097,086.06 1,350,698,120.48 1,293,901,386.21
负债 888,255,200.19 831,064,730.62 724,587,852.51
净资产 476,841,885.87 519,633,389.86 569,313,533.70
产权持有单位近2年及评估基准日当期经营状况见下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报表年度 2012年度 2013年度 2014年度
一、营业收入 140,326,778.00 168,359,147.41 191,839,070.01
减:营业成本 72,389,605.06 74,110,420.50 78,151,909.47
营业税金及附加 4,715,722.66 5,656,867.36 6,445,792.77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1,140,840.91 999,652.78 750,168.95
财务费用 56,674,104.68 51,300,702.78 45,720,102.35
资产减值损失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投资收益
二、营业利润 5,406,504.69 36,291,503.99 60,771,096.47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50,961.25
三、利润总额 5,355,543.44 36,291,503.99 60,771,096.47
减:所得税费用 11,090,952.63
少数股东收益
四、净利润 5,355,543.44 36,291,503.99 49,680,143.84
上表财务数据摘自产权持有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2012-2013年度审计机构为东莞市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报告文号分别为“德正审字(2013)第24001号”、“德正审字(2014)第24004号”,2014年度审计机构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东莞分所,报告文号为“信会师莞报字(2015)第10003号”。
产权持有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营业税税率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7%计缴,教育费附加税税率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3%计缴,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税率2%;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
二、评估目的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同意开展惠常高速项目融资租赁业务的批复》(东国资复[2015]8号),东莞市新照投资有限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需对所涉及的东莞市新照投资有限公司惠(东)常(平)高速公路东莞段路产价值进行评估,并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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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同意开展惠常高速项目融资租赁业务的批复》(东国资复[2015]8号),本次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以新照投资为融资主体,以惠常高速全路段路面、路基等资产为融资标的物,故本次资产评估的对象是产权持有单位新照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持有的惠(东)常(平)高速公路东莞段路产价值。
评估范围是产权持有单位截至评估基准日所拥有的惠(东)常(平)高速公路东莞段路产。
具体为:
非流动资产账面金额: 1,182,542,386.84元
固定资产账面金额: 1,182,542,386.84元
资产合计账面金额: 1,182,542,386.84元
上述资产摘自产权持有单位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一)主要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资产名称 账面金额 单位 数量 分布地点 产权证状况
惠常高速公路(东莞 1,182,542,386.84 公里 14.90 惠常高速公路(东莞境内) 未办理土地证
段)路产
委估实物资产均处于正常使用或受控状态。
上述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和负债与委托评估时确定的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报告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
选取上述日期为评估基准日的理由是:
1、根据评估目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主要考虑使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使评估结论较合理地为评估目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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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月末会计结算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能够较全面地反映被评估资产及负债的总体情况,便于资产清查核实等工作的开展。
本次评估中所采用的取价标准是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1、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同意开展惠常高速项目融资租赁业务的批复(东国资复【2015】8号);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
2、《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4、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3、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5、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6、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
7、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8、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
9、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
10、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1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12、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四)产权依据
1、产权持有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东莞市德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德正验字[2015]第A24002号《验资报告》);
2、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惠常高速公路东莞段收费年限问题的请示》(东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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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7号);
3、广东省物价厅广东省交通厅文件——关于惠州惠东至东莞常平高速公路东莞段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粤费【2009】8号);
4、《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粤费01062号);
5、其他有关产权证明。
(五)取价依据
1、《资产评估常用数据手册》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
2、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评估基准日存贷款利率,其中:评估基准日所选用的存贷款利率为:6.5%
3、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
4、建设部《关于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通知》(建标[1995]736号);
5、广东东莞地区目前执行的《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和建筑工程补充预算定额》;
6、广东东莞地区目前执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率表》;
7、广东东莞地区典型工程造价指标;
8、广东东莞地区建筑材料价格信息资料;
9、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惠常高速公路东莞段收费年限的复函(粤办函【2009】35号);
10、惠常高速公路《广东省收费许可证》;
11、评估基准日市场有关价格信息资料;
12、与产权持有单位资产的取得、使用等有关的各项合同、会计凭证、账册及其他会计资料;
13、委托评估的资产评估明细表;
14、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申报明细表》;
15、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16、经实地盘点核实后填写的委估资产清单;
17、评估人员收集的各类与评估相关的佐证资料。
七、评估方法
进行惠(东)常(平)高速公路东莞段道路资产价值评估,要根据评估目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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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时的市场状况及在评估过程中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资产基础法(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由于产权持有单位有完备的财务资料和资产管理资料可以利用,资产取得成本的有关数据和信息来源较广,因此本次评估可以采用成本法。
根据我们对高速公路资产经营现状、经营计划及发展规划的了解,本次评估的虽然是单项资产,但产权持有单位可以委托经营的方式交给第三方经营,并收取通行费,我们对其所依托的相关行业、市场的研究分析,我们认为该项资产可获取稳定的现金流,在未来时期里具有可预期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具备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条件。
产权持有单位属于高速公路建设经营行业,本次评估仅针对单项资产评估,在市场上无法取得类似资产的可比成交实例,不具备采用市场法评估的条件。
通过以上分析,本次拟分别采用成本法、收益法进行评估,并最终确认评估值。
(二)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分别求出企业各项资产的评估值并累加求和,再扣减负债评估值得到企业价值的一种方法,本次仅针对单项资产进行评估,具体如下:
公路资产取得成本的确定
取得成本=建安综合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
本次评估工程预(结)算技术资料齐全,资料收集完整,且结算时间距评估基准日相对较近,拟采用指数调整法进行测算,通过与主要构筑物相近或典型工程造价指数,据以调整评估基准日的基准单位造价得出该构筑物的单位造价,套算建筑面积(或长度、容积)后得出建安综合造价。
根据行业标准和地方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确定前期及其他费用。根据基准日贷款利率和该类别建筑物的正常建设工期,确定资金成本,最后计算出取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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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法介绍
收益法,是指通过将具有独立获利能力的高速公路资产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法的基本公式为:
n Ai
V= i
i1(1R)
式中:V—收益价格;
Ai—未来第i年的净收益;
R—资本化率(%);
n—未来可获收益的年限(年)
根据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公路经营企业净利润A计算公式如下:
净利润=车辆通行费收入-通行养护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
考虑本次评估标的为单一道路资产,不考虑其他业务利润、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等。经过上述调整后,其净利润计算公式应调整为:
净利润(调整后)=[车辆通行费收入-通行养护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所得税]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公司接受资产评估委托后,选派评估人员,组成项目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具体过程如下: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承接评估业务时,通过与委托方沟通、查阅资料或初步调查等方式,明确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评估报告使用者等相关当事方、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基本情况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评价项目风险,确定承接评估业务后,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根据本评估项目的特点,明确评估对象及范围,评估时重点考虑评估目的、资产评估对象状况,资产评估业务风险、资产评估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评估对象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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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行业特点、发展趋势,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资产的结构、类别、数量及分布状况,相关资料收集情况,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过去委托资产评估的经历、诚信状况及提供资料的可靠性、完整性和相关性,资产评估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经验及专业、助理人员配备情况后编制合理的资产评估计划,并根据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及时修改、补充资产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必要的勘查,包括对不动产和其他实物资产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了解资产的使用状况及性能;对企业价值、股权和无形资产等非实物性资产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
(五)收集资产评估资料
通过与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沟通并指导其对评估对象进行清查等方式,对评估对象资料进行了解,同时主动收集与资产评估业务有关的评估对象资料及其他资产评估资料,根据评估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补充收集所需要的评估资料。通过收集相关资料来了解产权持有单位经营状况和委估资产及现状,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收集有关经营和基础财务数据,将资产评估申报表与产权持有单位有关财务报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并对相关资料进行验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信资料来源的可靠性。
(六)财务分析
分析产权持有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经营主体的历史经营情况,分析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构成及其变化原因,分析其获利能力及发展趋势。
(七)经营分析
分析产权持有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经营主体的综合实力、管理水平、盈利能力、发展能力、竞争优势等因素。
(八)盈利预测的复核
根据产权持有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经营主体的财务计划和发展规划及潜在市场优势,结合经济环境和市场发展状况分析,对企业编制的未来期间盈利预测进行复核。
(九)评定估算
对所收集的资产评估资料进行充分分析,确定其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摈弃不可靠、不相关的信息,对不可比信息进行分析调整,在此基础上恰当选择资产评估方法并根据业务需要及时补充收集相关信息,根据评估基本原理和规范要求恰当运用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形成初步评估结论,对信息资料、参数数量、质量和选取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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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资产评估结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必要的内部复核工作。
(十)编制和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在执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形成资产评估结论后,按规范编制资产评估报告,与委托方等进行必要的沟通,听取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等对资产评估结论的反馈意见并引导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等合理理解资产评估结论,以恰当的方式提交给委托方。
九、评估假设
(一)基础性假设
1、交易假设:假设评估对象处于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的交易条件
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评估结果是对评估对象最可能达成交易价格的估计。
2、公开市场假设: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是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的,
在该市场上,买者与卖者的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条件下进行的。
3、企业持续经营假设:假设在评估目的经济行为实现后,产权持有单位将按其
评估基准日的运作方式持续经营。
(二)宏观经济环境假设
1、国家现行的经济政策方针无重大变化;
2、在预测年份内银行信贷利率、汇率、税率无重大变化;
3、被评估企业所占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4、被评估企业所属行业的发展态势稳定,与被评估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现行法
律、法规、经济政策保持稳定;
(三)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状态假设
1、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购置、取得或开发
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均无附带影响其价值
的权利瑕疵、负债和限制,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之价款、税费、各种应付款项均已付清。
3、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公路等有形资产无影响
其持续使用的重大技术故障,该等资产中不存在对其价值有不利影响的有害物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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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资产所在地无危险物及其他有害环境条件对该等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四)预测假设
1、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企业在评估目的经济行为实现后,仍将按照原有的经营
目的、经营方式持续经营下去,其收益可以预测;
2、被评估企业生产经营所耗费的原材料、辅料的供应及价格无重大变化;被评
估企业的产品价格无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
3、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企业按评估基准日现有(或一般市场参与者)的管理水
平继续经营,不考虑该等企业将来的所有者管理水平优劣对企业未来收益的影响。
4、被评估企业在未来的经营期限内的财务结构、资本规模未发生重大变化;
5、收益的计算以中国会计年度为准,均匀发生;
6、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对被评估企业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五)限制性假设
1、本评估报告假设由委托方提供的法律文件、技术资料、经营资料等评估相关
资料均真实可信。我们亦不承担与评估对象涉及资产产权有关的任何法律事宜。
2、除非另有说明,本评估报告假设通过可见实体外表对评估范围内有形资产视
察的现场调查结果,与其实际经济使用寿命基本相符。本次评估未对该等资产的技术数据、技术状态、结构、附属物等进行专项技术检测。
十、评估结论
(一)评估结论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新照公司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账面值
118,254.24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价值171,733.17万元,评估增值53,478.93
万元,增值率45.22%。
2、在本报告所列假设和限定条件下,采用收益法评估,评估后新照公司惠(东)
常(平)高速公路东莞段路产价值为198,262.20万元,评估增值80,007.96万元,增值率67.66%。
3、评估结论的选取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171,733.17万元,收益法评估结果为198,262.20万元,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低于收益法评估结果26,529.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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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方法评估结果差异的主要原因是:(1)两种评估方法考虑的角度不同,资产基础法是从资产的再取得途径考虑的,反映的是企业现有资产的重置价值。收益法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角度考虑的,反映了企业资产的综合获利能力。(2)收益法在评估过程中不仅考虑了资产本身,同时也考虑了该项资产所处区域的垄断性、排他性等对获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因此收益法的评估结果高于成本法的评估结果。
基于上述差异原因,综合考虑了各项对获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因素的收益法更能体现标的资产价值,因此,本次评估最终选取收益法作为评估结论,东莞市新照投资有限公司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惠东至常平高速公路东莞段资产价值为198,262.2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玖亿捌仟贰佰陆拾贰万贰仟元。
(二)评估结论成立的条件
1、本评估结论系根据上述原则、依据、假设、方法、程序得出的,只有在上述
原则、依据、假设存在的条件下成立;
2、本评估结论仅为本评估目的服务;
3、本评估结论未考虑特殊交易方式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本报告评估结论是由本评估机构出具的,受本机构评估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能
力的影响。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产权持有单位所拥有的广东省东莞市惠东至常平高速公路东莞段的高速公路资产经营权系由广东省物价厅、广东省交通厅核发的《关于惠州惠东至东莞常平高速公路东莞段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粤费【2009】8号)文件确定,且已办理了编号为粤费01062号的《广东省收费许可证》,但涉及该高速公路的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本项目仅针对高速公路资产进行评估,其价值内涵包括土地使用权,但评估中不考虑未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瑕疵事项对最终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
(二)截止2014年12月31日,新照公司总资产12.94亿元,总负债7.25亿元,净资产5.69亿元。惠常高速的项目贷款银行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目前本金余额分别为3.61亿元、3.57亿元,项目的经营权也已质押给前述两家项目贷款银行,本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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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是针对高速公路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未扣除上述贷款,并提请委托方注意上述经营权质押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三)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同意开展惠常高速项目融资租赁业务的批复》(东国资复[2015]8号),本次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以新照投资为融资主体,以惠常高速全路段路面、路基等资产为融资标的物,故本次资产评估的对象是产权持有单位新照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持有的惠(东)常(平)高速公路东莞段路产价值。评估范围是产权持有单位截至评估基准日所拥有的惠(东)常(平)高速公路东莞段路产。
(四)本次评估考虑到纳入评估范围的高速公路资产具有独立获利能力,实际上产权持有单位也是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经营,本次在采用收益法评估时是模拟预测该项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得出,是为更好的确定融资租赁所涉及的资产价值,实际操作中,该项资产会随同企业持续存在。
(五)本次评估仅针对纳入评估范围的惠东至常平高速公路东莞段的公路资产进行评估,未考虑存在的与之相关的其他资产及负债,未考虑可能存在的未决工程款等。
(六)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纳入评估范围内资产的瑕疵事项,在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七)本项评估对与惠(东)常(平)高速公路东莞段路产价值的评估增减值可能存在的相关联的税赋未作考虑。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评估报告使用说明
1、本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委托方或者经委托方同意其他使用本资产评
估报告书的使用人应当认真阅读和理解本报告的每一个组成部分,本报告的每一个组成部分(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单独使用或其他非全部的任何组合使用均可能造成对本报告所载评估结论的误解。使用人还应当特别关注本报告书中价值定义、评估假设、评估依据、特别事项说明和产权持有单位的承诺函。
2、本报告是关于价值方面的专业意见,尽管我们对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有关资
产的产权证明等法律性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并在本报告中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披露,但我们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作任何形式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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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评估资产的数量、使用、保管状况等资料均系产权持有单位提供,尽管我
们进行了必要的抽查和核对,我们相信这些资料是可靠的,但我们无法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作出保证。
(二)限制说明
1、本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2、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3、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征得本公司的同意,评估
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4、本报告不是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证明,而是基于一定评估基准和假设条件下的
价值咨询意见。
(三)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评估结论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成立,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即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有效。当评估基准日后的委估资产状况和外部市场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原评估结论失效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重新委托评估。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日为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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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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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委托方和产权持有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2、产权持有单位《验资报告》(“德正验字[2005]第A24002号”);
3、《关于惠常高速公路东莞段收费年限问题的请示》(东府[2008]107号)及《关
于惠州惠东至东莞常平高速公路东莞段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粤费【2009】8号);
4、《关于开展惠常高速项目融资租赁业务的请示》(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
公司文件(东路建[2015]29号))及《关于同意开展惠常高速项目融资租赁业务的批复》(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东国资复[2015]8号));
5、《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粤费01062号);
6、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的承诺函;
7、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8、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9、评估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10、资产评估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1、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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