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者纳入交存存款准备金范围的时间和理由不尽相同。

财务公司吸收集团内非金融机构的资金,从一开始起就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自然要求缴存准备金。

金融租赁公司的交存历史也一样悠久,至少在1998年以前就开始缴存准备金,具体我也不清楚那时交什么。目前主要是因为银发[2011]209号文将所有的保证金存款纳入了一般存款范围,要求计缴准备金,而租赁公司的负债中有一部分“租赁保证金”,主要针对这部分要求交准备金。

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交存款范围主要是因为根据银监会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其业务范围包括“吸收股东存款”。实际也主要针对这部分资金要求缴存。

上述答案并非要证明现行政策的合理性,只是说明监管当局的考虑。总之判断是否要交准备金的原则就是看其是否具有“吸存放贷”,也就是是否具有信用货币创造功能。但是也有很多争议,比如有人认为财务公司只是集团内部资金的重新调配,不是新创造货币,不应交准备金,有人认为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保证金和传统意义上的保证金不是一个概念因此不应交准备金,等等。未来政策也可能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