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做生意的黄强因为自己的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金周转不过来,一时间急白了头,这时他的朋友对他说可以去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回租融资。经过一夜的思想斗争,看着日渐亏损的公司,黄强决定去融资租赁公司,在朋友的介绍下黄强来到了一家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与黄强在2014年11月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黄强将自己的宝马汽车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即以不改变这辆宝马车的使用权和占有权的条件下将宝马车出售给台新融资租赁公司,然后黄强再以租赁的形式租回使用,根据所签订的合同约定每个月的15日按约支付租金3100元,租赁期限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为36期。根据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公司给黄强86000元,黄强拿着这笔钱心想着一定要把亏损的局面扭转过来。

    可是好景不长,因为经济不景气,黄强的家族生意一直没有起色,只能勉强维持盈利,面对每个月都要支付的汽车租金,黄强选择了“忽略”,自2015年4月15日开始就没有缴纳汽车租金,融资租赁公司一直打电话催促黄强,按时按期交纳租金,后来黄强干脆直接把公司的电话拉黑,对黄强这种没有诚信的行为,融资租赁公司忍无可忍,将黄强告上了法庭,根据签订的合同,要求黄强将剩下的96000余元租金全部缴纳给公司,并要求黄强支付滞纳金190余元,经过审理,法院判决黄强归还融资租赁公司租金96000余元,并支付违约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融资租赁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新类型融资平台,已经被许多企业采用。但是,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飞速发展,许多不诚信的行为也严重阻碍了该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以上两篇案例中的纠纷,都是由于被告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擅自终止合同履行导致的。对此,法官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一是一般涉及到融资租赁案件,被告一般为承租方,有些被告在心理上选择轻视融资租赁公司,忽略对方的催讨,认为租赁物在自己的控制下,自己不交租金,融资租赁公司拿自己没办法,所以在心理上选择轻视,有的时候还会出现故意赖账不按时缴纳租金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今后应该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约定。二是如果此案件进入法律程序,法院判决后,一般融资租赁公司是要求承租方归还全部的未交租金,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承租方的经济压力,同时融资租赁公司还要追加延迟利息,又增加了承租方的经济压力,如果承租方守约的话,这些不必要的经济压力将不会产生。三是如果作为此类型案件的被告,如不来应诉的,会失去调解的可能性,这样失去了谈判的机会且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会间接地增加自己的经济负担,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