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计提税前扣除”等政策之后,国务院再次推出多项实质性措施鼓励银行向中小企业放贷,同时调整财税政策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
国务院昨日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虽然在国家政策扶持之下,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发展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融资难、担保难、企业负担重等等。因此必须加大信贷、财税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为此国务院将成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
在信贷政策方面,《意见》提出,要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必须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问题。
同时,为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国家将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还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
在财税政策方面,《意见》提出,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除财政支持外,国家还将加大税收优惠。自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此外,为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意见》强调,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设立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
《意见》还指出,为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国家将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同时为鼓励中小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国家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此外国家还将采取措施,重点在轻工、纺织、电子等行业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在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鼓励东部地区先进的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合作,实现产业有序转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