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民(商)初字第08236号
            原告德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477号2层B43室。
            法定代表人李桂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米阅军,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霜,女,1991年11月11日出生。
            被告辛合义,男,1984年4月4日出生。
            被告李苹,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
            被告李德生,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
            原告德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融公司)与被告辛合义、李苹、李德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增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米阅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辛合义、李苹、李德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德融公司起诉称:辛合义、李苹向德融公司申请融资购车,在通过审核后,德融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与二人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以售后回租形式,德融公司向辛合义、李苹提供283300元车辆购置融资款,车辆所有权归德融公司所有,德融公司将车辆租给辛合义、李苹,辛合义、李苹按期支付租金,租期届满且辛合义、李苹支付全部租金后,车辆所有权转移至辛合义名下;合同约定租金总额346099.21元,租期期限为36个月,每期租金9613.87元。李德生为辛合义、李苹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罚息、违约金等应付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出具《担保函》。辛合义、李苹在获得融资车辆后,仅支付了三期租金,剩余租金未按约向德融公司支付,经多次催收后仍不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现德融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辛合义、李苹一次性支付合同项下已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317257.6元,逾期罚息442.94元,未付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63451.52元;李德生对上述辛合义、李苹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辛合义、李苹、李德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辛合义未出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李苹未出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李德生未出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辛合义与李苹作为共同申请人、李德生作为担保人共同向德融公司提交融资租赁业务申请表。2014年6月20日,甲方德融公司(出租人)与乙方辛合义、李苹(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已与销售商签署购车合同并已支付购车首付款,乙方希望将购车合同项下的车辆以售后回租方式向甲方进行融资,融资用途为向销售商支付购车余款,融资金额为283300元;甲方同意在符合融资租赁合同全部条款的前提下,根据乙方的要求向其购买车辆后,再将所购车辆回租给乙方使用,乙方依约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租赁物车辆品牌为丰田,型号为皇冠2.5L真皮版TV7253Royal5,生产厂商为一汽丰田,销售商为新乡冠誉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誉公司),车辆颜色为百色,发动机号为C792681,车架号为×××;2014年6月20日为交付日,即起租日;租赁期间为自起租日起36期;首期租金为31500元;基本租金总额为346099.21元,每期租金为9613.87元;乙方应于2014年7月25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每月25日为基本租金还款日;逾期罚息利率为逾期款项总额*0.05%(日利率)*逾期天数;售后回租是指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其合法拥有的租赁物,再将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租赁物,并从甲方处回租租赁物;租赁本金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价款总额,与购车余款金额相同;首期租金指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第一笔租金,与首期车款金额相同,首期租金不包含租赁利息;基本租金指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后,在租赁期限内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剩余各期租金,该部分租金包含租赁利息;逾期租金指因乙方未按照核心条款列明的还款日及还款金额履行还款义务,而产生的租金;罚息指因逾期支付当期租金,乙方对逾期租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甲方支付的款项;乙方确认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之前或同时,已经与销售商签订了购车合同,并支付了购车首付款,同时取得了车辆的完全所有权,销售商确认已经配合乙方取得了车辆的完全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系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购买购车合同项下的车辆,并将所购车辆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依约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自租赁物交付之时,该车辆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由乙方承担;销售商按购车合同的约定将车辆交付给乙方后,乙方应将车辆转让并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给甲方,以代替现实交付,同时视为甲方已将车辆作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交付并出租给乙方使用,两项交付同时完成,所交付的车辆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还款方式为授权银行扣款,乙方应于每月还款日前,将当期租金支付至上述扣款账户,以便银行代扣当期租金,遇到还款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乙方应提前至还款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租金;扣款账户余额不足,将导致银行不能成功扣划租金,乙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逾期租金等各项应付款;在租赁期内,如租金以人民币计收,且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则甲方有权对租金做出相应的同方向比例的调整,相应租约项下的租金调整日为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之日后相应的第一个租金支付日,乙方应按照调整后的还款金额向甲方履行租金偿还义务;乙方逾期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任何租金、所定损失金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时,应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从到期日到实际支付日期间产生的逾期罚息;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所有权自乙方交付车辆之日起转由甲方拥有;自交付日起,租赁物的所有权全部且不可分割的属于甲方,乙方不得将租赁物销售、转让、转租、抵押给第三方或将租赁物用作投资或有其他侵犯甲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行为,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租租赁物;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有充分和排他的占有权及与之不可分割的使用权和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自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上牌之日起5日内,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办理完毕租赁物的抵押登记手续,乙方为抵押人,甲方为抵押权人,相关权证原件由甲方保管,乙方配合甲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系经甲方授权,双方对此予以确认;租赁期限届满后,由乙方留购租赁物,即乙方在付清本合同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并支付名义留购价款后,甲方将租赁物所有权以当时的状态转让给乙方;甲方向乙方出具《车辆所有权转移证明书》后,即视为甲方履行了转让租赁物的交付义务,同时,甲方应向乙方返还保单复印件、车辆登记证原件、购车发票原件,在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乙方时,甲方不对租赁物交付时的状态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任何到期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视为乙方违约;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罚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罚息=逾期租金*0.05%*逾期天数;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并经甲方催收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甲方有权收回或直接收回租赁物,暂时中止乙方对租赁物的使用,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发生乙方违约情形,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方式进行救济,并有权向乙方追索甲方因执行或保护本合同项下甲方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1、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所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已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逾期罚息、违约金(按照合同项下未付租金总额的20%)及其他应付款项,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追索上述金额而支出的所有费用;……4、解除合同,立即收回并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到期未付租金、逾期罚息、违约金(按照合同项下未付租金总额的20%)、因追索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在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与《融资租赁合同》辛合义、李苹同时签署的还有以下文件:1、辛合义、李苹授权德融公司使用个人信息的《同意书》;2、租赁物交付清单;3、租金支付表;4、车辆品牌、发动机号及附属物明细;5、机动车抵押合同。
            同日,李德生向德融公司出具《担保函》,载明:德融公司与辛合义于2014年6月2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CZ00107的《融资租赁合同》,本人愿对该合同项下承租人对于出租人的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每期租金(本金及利息)、手续费、保证金、管理费、保险金、逾期租金、逾期罚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本担保为独立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同日,辛合义、李苹、李德生作为买方与卖方冠誉公司签署购车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丰田,规格型号皇冠2.5L真皮版,单价为314800元,GPS设备费用1300元/台,产品总金额与其他费用总计金额为316100元;买方通过卖方的审查后,卖方通知买方支付首付款及GPS费用等其他费用,其中,首付款为产品总金额的10%,即31480元,其他费用1300元,两款项总计32780元;买方应在接到卖方付款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首付款与其他费用两项总计金额付至卖方指定账户;购车款余额283320元,即产品总金额的90%,买方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由买方授权合作融资机构按照购车合同及买方与合作融资机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将剩余车款发放至卖方指定账户,对本条约定卖方表示同意。购车合同附件为随车清单及车辆交接确认单。
            上述合同签订后,2014年6月25日,德融公司向冠誉公司支付购车余款283300元。2014年6月26日,辛合义为所购买车辆办理了以德融公司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机动车登记牌号为豫G3813D。
         嗣后,在《融资租赁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辛合义、李苹仅履行了三期还款义务,自2014年10月25日出现逾期付款的情形。截止至起诉之日,辛合义、李苹尚欠已到期租金及未到期租金共计317257.6元,逾期罚息442.94元。李德生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另查,德融公司为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包括融资性租赁业务。
            上述事实,有德融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购车合同及附件、购车发票、税票、机动车抵押合同、机动车抵押登记证书、付款申请书、业务放款通知函、国内跨行大额汇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德融公司与辛合义、李苹、李德生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售后回租的方式明确了各方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德融公司将租赁设备交付至辛合义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辛合义、李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因辛合义、李苹迟延付款,德融公司有权要求辛合义、李苹继续履行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项下全部已到期及未到期租金。依据合同约定,辛合义、李苹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还应当给付逾期罚息,故德融公司要求辛合义、李苹给付逾期罚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辛合义、李苹应就未付租金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故德融公司要求辛合义、李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李德生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辛合义、李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德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辛合义、李苹追偿。辛合义、李苹、李德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辛合义、李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德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三十一万七千二百五十七元六角及逾期罚息四百四十二元九角四分;
            二、被告辛合义、李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德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六万三千四百五十一元五角二分;
            三、被告李德生对被告辛合义、李苹对原告德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四、被告李德生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辛合义、李苹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零九元,由被告辛合义、李苹、李德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增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施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