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江必新,男,湖北枝江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1978年至1984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学位,1999年至2004年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1985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行政审判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兼办公室主任、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02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院长。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先后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湘潭大学和国家法官学院的特聘教授、兼职教授、研究院以及硕士生、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报告团,并担任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著有《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思辨》、《新民事诉讼法讲义――再审的理念、制度与机制》、《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执行的理念、制度与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等作品四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求是》、《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百余篇。

目录
第一部分融资租赁合同常用法律、司法解释解读与适用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条文解读与适用 /
一、融资租赁合同概念界定(第237条) /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第238条) /
三、出卖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第239条) /
四、承租人的索赔权(第240条) /
五、出租人的义务(第241条) /
六、租赁物的归属(第242条) /
七、租金的性质(第243条) /
八、出租人瑕疵担保的免责权(第244条) /
九、出租人平静占有、使用的担保义务(第245条) /
十、租赁物对于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第246条) /
十一、承租人的妥善保管、使用、维修租赁物的义务(第247条) /
十二、出租人的违约救济(第248条) /
十三、承租人请求返还租金的权利(第249条) /
十四、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第250条) /
第二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条文解读与适用 /
一、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第1条) /
二、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的规定(第2条) /
三、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第3条) /
四、合同无效租赁物的归属(第4条) /
五、拒绝受领租赁物(第5条) /
六、索赔权行使与租金给付义务(第6条) /
七、租赁物的风险负担(第7条) /
八、出租人处分租赁物(第8条) /
九、租赁物的善意取得(第9条) /
十、租赁物的期满补偿(第10条) /
十一、均可解约的情形(第11条) /
十二、出租人可解约的情形(第12条) /
十三、承租人解约的情形(第13条) /
十四、解约后果的释明(第14条) /
十五、因租赁物毁损灭失而解约的后果(第15条) /
十六、融资租赁合同受买卖合同影响而解约的后果(第16条) /
十七、出租人妨碍租赁物占有使用(第17条) /
十八、妨碍索赔责任承担(第18条) /
十九、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第19条) /
二十、承租人逾期付租的责任(第20条) /
二十一、承租人逾期付租时出租人的选择权(第21条) /
二十二、提前解约的损失赔偿(第22条) /
二十三、租赁物价值的确定(第23条) /
二十四、当事人(第24条) /
二十五、租金债务的诉讼时效(第25条) /
二十六、适用范围(第26条) /
第二部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规则1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 /
规则2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有进行自主选择的权利 /
规则3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性质应符合要求 /
规则4融资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包括租赁物、租金、租赁期限等 /
规则5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
规则6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受领标的物 /
规则7当事人可约定,索赔权由出租人转让给承租人 /
规则8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出租人具有协助义务 /
规则9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内容 /
规则10租赁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房屋等不动产 /
规则11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
规则12租赁物所有权依法律不得转让,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
规则13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
规则14融资租赁的租金,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利润确定 /
规则15租赁物不符合约定,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
规则16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规则17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
规则18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时,出租人享有免责权 /
规则19出租人对于租赁物有妥善保管、使用义务 /
规则20承租人对于租赁物有维修义务 /
规则21承租人具有支付租金的义务 /
规则22承租人拒付租金,出租人享有索要租金或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
规则23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承租人享有返还部分租金的权利 /
规则24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属约定不明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 /
规则25委托购买租赁是合法有效的融资租赁交易形式 /
规则26对于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合同,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
规则27售后回租是合法的融资租赁交易形式 /
规则28在售后回租中,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规则29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
规则30承租人索赔权的行使不影响租金给付义务的履行 /
规则31在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 /
规则32融资租赁合同存续期间,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应负担租金风险 /
规则33出租人转让融资租赁合同债权的,得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拒不支付租金的,债权受让人得解除合同 /
规则3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事先同意,在租赁物上设定动产抵押权的处分行为效力待定 /
规则35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可以取得租赁物所有权 /
规则36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如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 /
规则37因可归责于承租人之事由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 /
规则38因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质量不合格,又无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均可以请求法院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
规则39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物以投资入股方式处分租赁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
规则40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未进行催告的,不可以径自解除合同 /
规则41当事人约定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无须催告即可解除合同的,出租人解除合同无须进行催告 /
规则42承租人拖欠租金达到两期以上的,出租人进行催告后承租人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规则43承租人拖欠租金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的,出租人进行催告后承租人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规则44租赁物因可归责于承租人之事由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融资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
规则45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
规则46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同自起诉状到达相对人时起发生合同解除效力 /
规则47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继续支付解除前发生的租金 /
规则48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债权人可以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 /
规则49融资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适用风险负担规则,继续按期支付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并对出租人进行补偿 /
规则50融资租赁合同期限未届满,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擅自取回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向其主张损害赔偿 /
规则51融资租赁合同期限未届满,出租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行使租赁物取回权 /
规则52出租人有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的,承租人不得向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
规则53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
规则54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出租人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但未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的,不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
规则55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索赔权的,出租人怠于行使索赔权,若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
规则56承租人自主确认承租人自主选择设备及供应商,没有任何依赖出租人所作的任何声明或陈述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的,承租人不得要求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规则57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规则58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及相应违约金 /
规则59承租人不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不能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
规则60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 /
规则61承租人或出租人认为租赁物价值严重偏离实际价值的,不得单方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 /
规则62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另一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规则63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出卖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不通知出卖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规则6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法院可以通知实际使用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规则65承租人基于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直接向出卖人主张受领标的物、索赔等买卖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规则66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第三部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常用规范性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