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15〕8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局拟定的天津市金融改革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金融局拟定的《天津市金融改革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3日
天津市金融改革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

 (二)发展融资租赁等新型金融业态。
  工作任务:推动融资租赁业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和业务创新,全市租赁资产规模、创新能力持续保持全国领先地位,加速建设租赁机构集聚、政策制度健全、服务功能完备的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到2018年末,全市租赁资产力争突破1万亿元,其中,金融租赁公司租赁资产力争突破7000亿元,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力争突破3000亿元。积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和商业保理,努力形成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的发展格局。
  工作措施:
  1.重点发展融资租赁业。加快设立中国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和中国融资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和融资租赁股权投资基金。加快金融租赁总部机构做大做强,巩固全市金融租赁公司在全国的行业领先地位。积极推动完善租赁公司和租赁资产的税收政策。支持租赁公司利用自贸试验区政策加快发展,创新与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合作模式,不断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租赁公司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提升金融服务和管理水平。积极发展离岸租赁、保税租赁、联合租赁等创新业务,探索开展融资租赁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的风险租赁业务。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工具,引导租赁公司加大对产业转型升级、外贸进出口、中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和提供公共服务。健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推动租赁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快制定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建立统一共享的综合信息统计分析体系,搭建“专家+管家”式综合服务平台,构建租赁业创新服务基地,健全完善法律保障体系。
  2.积极发展互联网金融。支持传统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积极开发新产品和新服务,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培育和引进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互联网公司,发展壮大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网络征信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积极争取设立互联网保险公司。支持股权众筹平台与股权交易市场对接。加快研究出台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
  3.规范发展商业保理。积极推动商业保理外汇管理、财政税收、融资渠道等政策创新,促进商业保理健康发展。支持商业保理公司充分利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扩大应收账款流转和抵质押融资规模。推动商业保理协会同国际保理商组织的交流合作,吸收国际先进保理业经营管理经验,引进优秀专业人才,提升我市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能力。

(二)发展融资租赁等新型金融业态。
  加快设立中国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天津银监局,市金融局。2017年底完成)
  加快设立中国融资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市金融局、市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完成)
  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和融资租赁股权投资基金。(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市商务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18年底完成)
  加快金融租赁总部机构做大做强,巩固全市金融租赁公司在全国的行业领先地位。(天津银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积极推动完善租赁公司和租赁资产的税收政策。(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天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底完成)
  支持租赁公司利用自贸试验区政策加快发展,创新与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合作模式,不断拓宽融资渠道。(市商务委、天津银监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2016年底政策落地并持续推进)
  支持租赁公司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提升金融服务和管理水平。积极发展离岸租赁、保税租赁、联合租赁等创新业务,探索开展融资租赁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的风险租赁业务。(市商务委、天津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6年底政策落地并持续推进)
  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工具,引导租赁公司加大对产业转型升级、外贸进出口、中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和提供公共服务。(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健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推动租赁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市商务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底完成)
  加快制定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建立统一共享的综合信息统计分析体系,搭建“专家+管家”式综合服务平台,构建租赁业创新服务基地。(市金融局,市商务委、天津银监局、市市场监管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18年底完成)
  健全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市高法院、市司法局,市金融局、市商务委、天津银监局。2018年底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