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集团关于为公司融资租赁业务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展期的公告 |
发表时间:2015-12-4 9:07: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文章作者:admin 浏览次数:1579 |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公司融资租赁业务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展期的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3年11月22日,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中煤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物买卖合同》和《回购及保证担保合同》,并为上述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3-0060),《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回购保证合同的对外担保公告及与中煤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062)、《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3-0068)、《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和<回购及保证担保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071)。 二、担保展期情况介绍 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14年12月4日召开的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融资租赁业务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展期的议案》。同意公司 为上述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展期,期限为一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125)和《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132)。 因各方业务合作需要,公司拟继续为上述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展期;本次担保展期后,公司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的余额为294,967,645.38元(大写:贰亿玖仟肆佰玖拾陆万柒仟陆佰肆拾伍元叁角捌分)。担保期限由2019年5月22日延长至2020年5月22日。另外,承租方为我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期限也顺延至2020年5月22日。 三、关联关系情况介绍 公司董事长郭现生先生之子郭浩在公司参股子公司中煤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担任副董事长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和10.1.5的相关规定,公司为上述融资租赁业务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展期事项构成关联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2015年12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审议《关于为公司融资租赁业务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展期的议案》时,关联董事郭现生、韩录云、郭钏回避表决,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董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为融资租赁业务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展期,是在前期促进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基础上进行的,公司在销售本公司产品时已取得了全部货款;因经济形势和煤炭形势低迷,为缓解 承租方资金周转压力,避免因客户支付逾期,造成公司承担回购设备余值代其偿还租金及利息;同意公司继续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展期。 五、监事会意见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审议后认为,公司本次为融资租赁业务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展期,是在前期促进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基础上进行的,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继续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展期。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上述融资租赁业务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展期,能够缓解承租方的还款压力,避免造成其向联合出租方的支付逾期,避免造成公司回购设备余值,代其偿还租金及利息。该担保展期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履行了严格的审议程序。因此,同意上述担保展期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和保荐代表人经核查后认为:公司为融资租赁业务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展期有利于公司煤炭机械业务的经营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该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情形。本次对外担保将提交林州重机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因此,华泰联合证券同意林州重机为公司融资租赁业务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展期。 八、公司提供本次担保展期的原因、必要性及相关风险 1、受宏观经济和煤炭形势低迷影响,承租方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为缓解还款压力,向联合出租方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和中煤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还款展期,根据前期合同约定,公司为上述合同项下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和回购设备余值的义务。因此,公司需继续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展期。 2、公司在促进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基础上,为融资租赁业务项下的债权提供回购担保,最大的风险是承租方不能按期支付租金及利息,公司按合同约定回购设备余值,代其偿还租金及利息的法律风险。 九、关于承租方的偿债能力及反担保措施 根据2013年11月22日,公司与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中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凯实业职工合股基金会、李金铎、田时和、闫增文和李世卿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约定,分别由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提供抵押担保,中凯实业合股基金会(24.7%)及李世卿(37.53%)以所持有的山西中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计62.23%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山西中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金铎、田时和、闫增文提供保证担保,共同作为对公司的反担保措施,为公司的潜在法律风险提供担保。因此,该反担保合同的反担保期限也顺延至2020年5月22日。 十、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775,981,048.1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1.34%,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1%。其中:公司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为客户提供回购保证的金额为526,681,048.10元,为参股子公司辽宁通用煤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短期银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金额为34,300,000.00元,为参股子公司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实际金额为50,000,000.00元,为关联公司中农颖泰林州生物科园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实际金额为80,000,000.00元,为关联公司林州重机铸锻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实际金额为85,000.000.00元;上述担保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披露程序,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关于林州重机融资租赁业务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展期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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