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 锡林郭勒盟银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鑫矿业”)
    本次担保总金额:人民币21000万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6年2月1日,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锡林郭勒盟银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同意为银鑫矿业向天津滨海新区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弘信博格”)、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弘信博格”)在2016年01月27日至2017年01月27日期间签订的租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1000万元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融资租赁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银鑫矿业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经营范围: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选矿及矿产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陈东。
    截止2015年9月30日,银鑫矿业总资产71,192.75万元,总负债37,335.05万元,净资产33,857.7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2.44%。
    三、担保函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银鑫矿业(以下简称“承租人”)向天津弘信博格、厦门弘信博格在2016年01月27日至2017年01月27日期间签订的租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1000万元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融资租赁期限不超过24个月。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融资租赁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返还租赁物;(2)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贵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补交的税金、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通讯费。
    2、《融资租赁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无效给天津弘信博格、厦门弘信博格造成的损失;如上述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被终止,承租人因此应承担的债务仍为本保证担保的范围。
   (二)、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若承租人违约或承租人未偿付完毕全部租金及其他款项的任何时间内,可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代承租人履行全部债务。天津弘信博格、厦门弘信博格如与承租人签订展期协议的,保证人承诺无须通知及征得其同意本担保函效力自动延续,直至展期协议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两年,或承租人偿付完毕全部租金及其他款项之日。
    (三)、保证性质
    1、本担保函之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本担保函之保证为独立的无条件不可撤销之保证。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全资子公司锡林郭勒盟银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本次董事会批准的担保额度,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相关规定不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是合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包含本次担保金额,上市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117,799.81万元,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66%。公司对外担保均无逾期。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