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按揭业务、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临时)审议了《关于为按揭业务、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此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16年公司及相关下属子公司为按揭销售业务提供回购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每笔担保期限不超过5年,担保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
2016年公司及相关下属子公司为合作额度内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权益购买担保。其中,单笔《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超过6年,合作项下担保累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0亿元。
上述按揭业务、融资租赁业务是工程机械行业普遍采用的销售模式,有利于促进公司产品销售,扩大市场份额。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鉴于此,同意《关于为按揭业务、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2016年3月15日
独立董事签字(按姓氏笔画为序):
刘俊 陈开成
林爱梅 薛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