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省中小企业已发展到数十万户,提供的就业岗位占全省城镇就业的80%。但多数中小企业起步晚、起点低,自主创新能力弱等问题依然存在。对此,我省日前下发《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从拓宽融资渠道、加强金融支持等方面力促中小企业发展。
重点在7方面扶持中小企业
我省明确了中小企业结构调整目标和扶持发展重点。全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的目标是提升制造业、壮大服务业、振兴信息业、繁荣文化产业、加快发展交通物流业。
省、市各项政策扶持的重点主要有7方面,包括中小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列入产业集群发展规划的重点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信息与计算机产业中的“两化”融合项目;商业服务业中的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系统建设和各类展览促销活动;交通运输和物流业中的现代物流方式;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含服务外包)中的管理咨询和培训;农林牧副渔业中的产品深加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助和奖励,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引导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
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方面,我省提出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
我省将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金融机构投至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应占信用总量七成以上
我省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省行政区域内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单独设立专门面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机构,并在民营经济活跃、民间资金雄厚、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区增设机构网点;经监管部门批准,也可设立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股份制金融机构。
同时,我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也要以中小企业为主要贷款对象,投放到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应占到信用总量的70%以上。
另外,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通过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按损失额给予适度风险补偿,以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投放。
多项税收优惠促中小企业发展
我省将运用税收优惠,提供创业扶持。其中,自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层报省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准。
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对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税务部门要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
增加对科技含量高的中小企业用地供应
我省将统筹解决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集群发展的用地需求。各地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将中小企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用地需求纳入其中,增加对科技含量高、资金密集型中小企业用地供应,同时安排一定数量建设用地,以租赁方式供中小企业使用。
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给予相关补贴
今后,我省将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
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等。
中小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与职工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请施行特殊工时制度。
歧视中小企业条文一律取消
我省还将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各部门过去出台并仍在执行的对中小企业有歧视性条文和限制民间资本进入、影响公平竞争的地方法规和部门文件,对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或将行政性收费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一律取消。对认为有关文件及条文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并提出异议的,制发部门要认真受理,予以修改或答复。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我省提出,今后对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要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任何部门和单位也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