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为国投曲靖发电有限公司(简称“国投曲靖发电”,现更名为“东源曲靖能源有限公司”、简称“东源曲靖”)向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兴业金融租赁”)金额5亿元、期限为6年的融资租赁提供了信用担保。

   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国投曲靖发电55.4%股权的议案》。根据公司与股权受让方云南东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 “东源煤业”)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对上述担保约定如下:

   “东源煤业应通过适当方式确保于产权交易标的变更登记至东源煤业名下后180日内完全解除国投电力(6.390, 0.00, 0.00%)之担保责任。”

   就公司基于上述担保而可能于未来取得的对标的企业的追偿权,东源煤业及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云煤化集团”)已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
   股权受让方东源煤业未能在股权受让工商变更办理完毕后180日内(2014年12月21日前)解除本公司之担保责任,且截至2016年4月25日仍未完成。

   根据东源曲靖与兴业金融租赁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CIBFL_2013-069-HZ),自2016年3月20日起东源曲靖每季度应向兴业金融租赁支付租金3,568.48万元(注:租金随利率水平变化相应调整), 最后一期截止于2019年末。

   2016年3月18日,债务人东源曲靖已按期足额支付1季度已到期本息,截至目前未发生违约行为。

   对于股权受让方东源煤业未按合同约定解除本公司担保责任的问题,公司将继续与东源煤业及有关各方积极协调,积极关注兴业金融租赁与云煤化集团资产重组债务和解协议的落实情况,并作为利益相关方参与双方和解方案的商谈,保障公司的权利和利益。

   公司将持续披露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