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飞机融资租赁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针对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未来拟就2016年度计划引进飞机的融资业务,本公司最终选择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租赁”)为本公司引进飞机提供融资租赁安排的前提条件包括:
(1)东航租赁经营稳定,具备从事大规模飞机融资租赁交易的资质和能力;
(2)经邀标或其他竞价程序评估,东航租赁的融资方案及融资租赁手续费报价较其他方融资方案及融资租赁手续费报价具有竞争优势;
(3)东航租赁就融资租赁利息部分出具增值税发票,供本公司用于增值税抵扣,且融资租赁手续费低于可抵扣的利息增值税,有助于公司降低融资成本。
  如经邀标或其他评估程序确认东航租赁符合上述前提条件,本公司与东航租
    赁开展飞机融资租赁交易的租金上限金额将不超过公司2016年计划引进飞机总金额的一半。
  通过采用东航租赁提供的融资租赁安排,预计本公司在扣除支付给东航租赁
    的的手续费后,相比较同等利率的抵押贷款,可节约融资成本最高为6,9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
  本公司2014年10月及2015年5月采用东航租赁提供的融资租赁安排分别
    引进14架和不超过23架飞机,在扣除支付给东航租赁的的手续费后,相比较同等利率的抵押贷款,节约融资成本最高分别为1,300万美元和不超过3,200万美元。
  由于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执行情况依赖于东航租赁的融资方案及融资
    租赁手续费报价较其他方融资方案及融资租赁手续费报价是否具有竞争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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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势并进而达成具体的飞机融资租赁交易等因素,故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可能会显着低于预计金额或者可能不发生,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尚需获得本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的批准。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公司未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6年4月28日,经本公司董事会2016年第3次例会审议,本公司董事会同意本公司与东航租赁签署《2016年度飞机融资租赁框架协议》(以下简称“《2016年租赁框架协议》”),并确定了该等关联交易2016年度交易金额上限。本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刘绍勇先生、徐昭先生和顾佳丹先生)已回避表决,与会董事一致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
    本公司独立董事经事前审核,同意将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1、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2、通过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本公司根据现行政策可以享受增值税抵扣,有利于进一步降低本公司引进飞机的综合融资成本;3、东航租赁具有合格的飞机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资质。如经邀标或其他评估程序评估,在东航租赁融资方案及融资租赁报价较其他方融资方案及融资租赁手续费报价具有竞争优势的条件下,本公司选择东航租赁开展飞机融资租赁交易将有利于降低本公司引进飞机的综合融资成本;4、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按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对本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
    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由于本次日常关联交易2016年度租金总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上限已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的投票权。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之2016年年度内,本公司尚未与东航租赁发生飞机融资租赁关联交易;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年租赁框架协议》及飞机融资租赁关联交易2016年度交易金额上限前,本公司如与东航租赁发生飞机融资租赁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将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关联交易的权限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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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交易历史情况概述
    在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之前,本公司未与相关关联方签订日常性的飞机融资租赁框架协议,但是存在单项关联交易,具体如下:
    1.2014年飞机融资租赁交易
    2014年11月14日,本公司与东航租赁签署《飞机融资租赁框架协议》(以下简称“《2014年租赁协议》”)。根据《2014年租赁协议》,本公司向东航租赁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或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设立的全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14架飞机:
    (1)租赁利率为6个月美元LIBOR加100至300个基点,与公司和融资人商定的借款合同利率一致;
    (2)租金总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不超过9亿美元;
    (3)手续费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4)通过东航租赁境内保税区融资租赁结构引进飞机,东航租赁就融资租赁利息部分出具增值税发票,可供公司用于增值税抵扣,且东航租赁融资手续费远低于可抵扣的利息增值税;
    (5)经过东航租赁境内保税区融资租赁结构安排,本公司在扣除支付给东航租赁的手续费后,相比较同等利率的抵押贷款,共节约融资成本约1,300万美元。
    2015年1月15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14年租赁协议》。
    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2014年11月15日和2015年1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公告。
    2.2015年飞机融资租赁交易
2015年5月5日,本公司与东航租赁签署《飞机融资租赁框架协议》(以下简称“《2015年租赁协议》”)。根据《2015年租赁协议》,本公司向东航租赁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或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设立的全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不超过23架飞机:
    (1)租赁利率为6个月美元LIBOR加100至300个基点,与公司和融资人商定的借款合同利率一致;
    (2)租金总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不超过17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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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手续费不超过人民币7,500万元;
    (4)通过东航租赁境内保税区融资租赁结构引进飞机,东航租赁就融资租赁利息部分出具增值税发票,可供公司用于增值税抵扣,且东航租赁融资手续费远低于可抵扣的利息增值税;
    (5)经过东航租赁境内保税区融资租赁结构安排,本公司在扣除支付给东航租赁的的手续费后,相比较同等利率的抵押贷款,共节约融资成本不超过3,200万美元。
    2015年6月16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15年租赁协议》。
    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和2015年6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公告。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2016年4月28日,参照前述2014年及2015年飞机融资租赁关联交易,以及《2014年租赁协议》和《2015年租赁协议》的条款和内容,本公司与东航租赁在上海签订了与前述单项关联交易协议无实质性差别的《2016年度租赁框架协议》。《2016年租赁框架协议》约定,如在本公司2016年度飞机融资租赁业务评估中,东航租赁的融资方案及融资租赁手续费报价较其他方融资方案及融资租赁手续费报价具有竞争优势,本公司将选择东航租赁进行相关交易;双方将商定并签署具体的交易协议。东航租赁拟参照2014年及2015年飞机融资租赁交易情况,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或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等地设立的全资项目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引进飞机,并就融资租赁利息部分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供公司用于增值税抵扣。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如经邀标或其他评估程序确认东航租赁符合前提条件,本公司与东航租赁开展飞机融资租赁交易的租金上限金额将不超过公司2016年计划引进飞机总金额的一半。通过采用东航租赁提供的融资租赁安排,预计本公司2016年向出租人支付的飞机租金总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和/或伦敦同业拆借利率,经邀标或其他竞价程序评估后确定)预估上限金额约为26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融资租赁手续费预估上限金额约为1,6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在扣除支付给东航租赁的的手续费后,相比较同等利率的抵押贷款,可节约融资成本6,9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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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航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62.07%的股权,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东航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东航租赁85%的股权,东航租赁为东航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东航租赁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东航租赁成立于2014年,东航租赁的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注册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30号A5集中辅助区三层109室;法定代表人为林福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东航集团持股50%,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持股35%,包头盈德气体有限公司(其唯一股东为盈德气体香港有限公司,为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持股15%;东航租赁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东航租赁总资产为人民币8,598,763,714.68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052,032,155.39元;2015年,东航租赁实现净利润人民币49,025,351.61元。
    东航租赁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独立于本公司。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东航租赁签订的《2016年租赁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订日期:2016年4月28日。
    2.协议有效期:本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3.出租人:东航租赁拟参照2014年及2015年飞机融资租赁交易情况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或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设立的全资项目子公司。
    4.承租人:本公司(含本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5.融资人:由本公司指定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6.标的物:公司计划于2016年引进的部分飞机;本公司已与或将与空客公司以及波音公司等就上述飞机分批签署飞机购买协议,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以及公告义务。
    7.租赁方式:融资租赁。标的物将根据公司引进计划在2016年分批交付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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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如股东大会批准《2016年租赁框架协议》前,本公司已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引进飞机(以下简称“已引进飞机”,其余飞机简称为“未引进飞机”),公司将安排先行向飞机制造商支付相关购机款项。待融资租赁安排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将就已引进飞机分别与出租人签署飞机融资性售后回租协议,将该已引进飞机的所有权按融资金额转让给出租人。除此之外,已引进飞机的融资租赁方式及条款与其他飞机相同。
    8.租赁期限:与公司和融资人协商确定的贷款期限一致,于飞机交付日起算。
    9.融资金额:不超过融资租赁飞机购机总价款的100%。
    10.租赁利率:与本公司和融资人商定的借款合同中利率一致。
    11.支付方式:自交机日起,租金支付按每季度或半年后付原则,其中本金部分按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原则计算。在每一个租金支付日,本公司将租金支付到出租人在融资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中,该账户受到融资人的严格监管,融资人将于同日或次日直接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贷款期与租赁期完全一致,贷款利率和租赁利率完全一致,贷款本金及利息与租赁本金及利息也完全相同。
    12.租金总额:包括本金和利息。
    13.手续费:针对每一架飞机,本公司将于交机日前向东航租赁或出租人一次性支付融资租赁手续费。
    14.租赁设备所有权:租赁期间,飞机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在本公司向出租人支付最后一期租金和期末名义回购价款后,出租人应向本公司转移飞机所有权。
    15.合同的生效条件及时间: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以及就《2016年租赁框架协议》项下融资租赁安排取得本公司的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16.实施协议:为实行《2016年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的飞机融资租赁交易,本公司、东航租赁、出租人、融资人等将订立独立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1)将由本公司、出租人就已引进或将引进飞机分别签署飞机买卖协议;(2)将由本公司、出租人及/或融资人等分别就未引进飞机签署购机合同转让协议;
    (3)将由本公司与出租人就每一架飞机签署飞机融资租赁协议;
    (4)本公司、出租人、融资人签署租约权益转让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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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出租人与融资人就每一架飞机签署借款合同。
    以上实施协议的条款和内容在重大方面均与《2016年租赁框架协议》中的原则、条款及条件一致,且与前述2014年及2015年的单项关联交易协议之规定无实质性差别。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实施的前提条件
    针对本公司未来拟就2016年度计划引进飞机的融资业务,本公司最终选择东航租赁为本公司引进飞机提供融资租赁安排的前提条件包括:
(1)东航租赁经营稳定,具备从事大规模飞机融资租赁交易的资质和能力;
(2)经邀标或其他竞价程序评估,东航租赁的融资方案及融资租赁手续费报价较其他方融资租赁方案及融资租赁手续费报价具有竞争优势;
(3)东航租赁能就融资租赁利息部分出具增值税发票,供本公司用于增值税抵扣,且融资租赁手续费低于可抵扣的利息增值税,有助于本公司降低融资成本。
四、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在东航租赁的融资方案及融资租赁手续费报价较其他方融资租赁方案及融资租赁手续费报价具有竞争优势之前提下,本公司选择东航租赁进行相关飞机的融资租赁交易,本公司可将东航租赁就融资租赁利息部分出具的增值税发票用于增值税的抵扣,且融资租赁手续费低于可抵扣的利息增值税,有利于本公司降低引进飞机的综合融资成本。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经双方公平磋商,按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对本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