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融资租赁应付款事项

  期末应付账款中,对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金额为328,990,029.70元,对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的金额为10,815,790.27元。年报称,前述款项系本公司子公司庞源租赁未能按期支付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租金及利息。截止2015年12月31日,账面逾期租金合计696,011,485.03元,其中: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657,919,578.88元;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38,091,906.15元。庞源租赁分别与以上两家单位达成协议,如果庞源租赁在2016年度按协议约定支付逾期融资租赁款,以上公司均不执行原协议中的罚息约定。

  请公司补充披露以下情况:

  (一)庞源租赁应付前述两家融资租赁公司租金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背景、本金、利息(罚息)以及逾期时间等;

  回复:

  庞源租赁2008年至2012年间借助建筑行业整体快速增长,企业发展速度较快。为了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庞源租赁采用以融资租赁为主的方式自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采购塔式起重机机及其附属设备。截止目前,采购规模大致20亿左右,成为中联重科最大的客户;自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尼托瓦克”)采购了大致7,230.00万元的塔式起重机机,成为马尼托瓦克最重要的客户之一。

  自2013年起,建筑行业增速逐渐放缓,庞源租赁高财务杠杆带来的资金需求风险开始显现,由于塔机的投资回收期与融资租赁还款期之间存在的2-3年的时间差,因此该部分租金需要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弥补。但是随着建筑行业增速放缓银行对建筑行业尤其是房地产行业的贷款紧缩,造成庞源租赁应收账款规模扩大以及银行贷款逐年减少,在该种情形下自2013年起出现了融资租赁租金逾期现象。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上述两家逾期租金明细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

  对于未能及时支付中联重科以及马尼托瓦克的融资租赁租金,庞源租赁在应支付当月将租金本金及利息分别转入应付账款中,在对逾期租金的偿还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是以庞源租赁当期的支付能力以银行或者票据等方式偿还,偿还时不区分偿还的是本金或者利息,因此对于已偿还部分以及未偿还部分的逾期租金均不再划分本金及利息。

  (二)庞源租赁与前述两家公司达成协议“如果庞源租赁在2016年度按协议约定支付逾期融资租赁款,以上公司均不执行原协议中的罚息约定”的签订时间和主要条款;

  回复:

  1.与中联重科签署的协议

  2015年12月庞源租赁与中联重科签署了《2016年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

  (1)将所签属融资租赁合同中涉及第二条“租金”项下第3款“租金各利息支付”项下的第3.3项之约定:“除正常利息外,承租人须为延迟支付首付租金或起租日确定后的租金支付罚息,罚息率为每日万分之七,从应付租金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日计算复利。”予以减免。

  (2)或所签属融资租赁合同中涉及第三条“首付款、租金、税款”项下第2款“租金”项下的第3.3项“承租人须为逾期租金支付罚息,罚息率为每日万分之七,从应付租金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日计算复利。”予以减免。

  (3)对于乙方截止2015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的融资租赁未按时支付部分,甲方同意乙方延期支付。支付期限延期至2016年12月31日前,不计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延期期间的罚息。

  2.与马尼托瓦克签署的协议

庞源租赁2016年4月收到了马尼托瓦克免除逾期利息的确认函,确认函载明:“经申请,我公司同意减免贵司2015年全年的逾期利息”。

  (三)前述账面逾期租金合计金额与账面价值存在差异,公司是否因前述协议约定条款未确认相应逾期租金罚息,如是,请说明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庞源租赁出现逾期租金后,自2014年起就分别与中联重科及马尼托瓦克签署免除罚息的协议。所签署的协议均准确表达了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负债的定义,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只在同时满足“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以及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方可确认成为负债。根据双方签署协议,中联重科及马尼托瓦克均明确表示免除逾期租金的逾期利息,不存在“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的相关情形,因此,根据相关合同协议以及确认函未确认逾期租金罚息,本公司认为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