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盈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蒋波宏、余磊洋、江山、李丹:

  本院受理的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新机)》;2、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设备;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77000元;4、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融资租赁合同下的滞纳金,计算至实际支付日;5、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100元;6、被告二、三、四、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8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