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6042号

福建特库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尤长青、泉州市特库克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诉被告福建特库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尤长青、AGDAG YA(蔡天竹)、泉州市特库克贸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新机)》;2、被告福建特库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设备(详如“清单”);3、被告福建特库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374720元;4、被告福建特库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滞纳金;5、被告福建特库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2416元;6、被告尤长青、泉州市特库克贸易有限公司、AGDAG YA(蔡天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