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6)粤0112民初2690号

陈国锋、陈建朝:

  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所欠租金156816.3元及其违约金2076.49元(截止至2016年5月6日,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29日上午11时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