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6288号

东莞市昱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吴玉明、万伟华、刘仲伦、万为芬:

  本院受理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昱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吴玉明、万伟华、刘仲伦、万为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东莞市昱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给合同(新机)》;2、被告东莞市昱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设备;3、被告东莞市昱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已到期未付租金324000元;4、被告东莞市昱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滞纳金38080元;5、被告东莞市昱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2700元;6、被告吴玉明、万伟华、刘仲伦、万为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0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