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永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负责人杨勇,行长。
委托代理人鞠波,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静,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永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龙章,董事长。
被执行人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珩超,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珩超。
被执行人金丽萍。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该案(2015)青金商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并缴纳了执行费224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金商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东
代理审判员 郭 岱
代理审判员 冷 涛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青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