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6441号
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华辉实业有限公司、曾凡株:
本院受理的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售后回租协议》,第一被告向原告返还设备;2、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直至《售后回租协议》解除之日的到期未付租金及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两项暂计共91488.58元;3、若第一被告对第一项所指的设备不能返还则应赔偿原告至《售后回租协议》解除之日的未到期租金519848.25元;若第一被告返还该设备则应由原告拍卖、变卖或与第一被告协议折价销售后所得价款用于抵充上述519848.25元,抵充后不足部分仍由第一被告继续清偿;4、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用15190元;5、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8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七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