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3782号

中山市铭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曾叶、刘顺苹、邓明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你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中山市铭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新机)》;2、中山市铭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系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设备、支付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21700元、滞纳金、违约金等费用。 3、曾叶、刘顺苹、邓明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你们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29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 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