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3148号

深圳市恒兴利科技有限公司、梁惠芬、祝军、王宁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深圳市恒兴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新机)》;2、深圳市恒兴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设备;3、深圳市恒兴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64750元;4、深圳市恒兴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融资租赁合同下的滞纳金,计算至实际支付日;5、深圳市恒兴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425元;6、梁惠芬、祝军、王宁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共同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2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