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融资租赁交易在世界各国的迅速推广,汽车租赁在一些发达国家已占到了租赁业务额的50%,成为租赁市场的主力。在汽车租赁中如何加强对出租人的物权保护?记者采访了某汽车租赁公司经理,做了如下如下分析:

1.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是绝对的、完全的,但在实践中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不论是融资租赁的国际公约还是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以及我国的实践中,出租人对租赁物拥有绝对的完全的所有权,这一点经得起任何挑战,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有转租、出卖、投资、抵押等任何侵犯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实践中,由于承租人占有租赁物,容易造成承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的假象。依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即占有即拥有,依善意取得规则。
2.取回占有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出租人权利保护的问题,长期处于不细致、欠全面的状态。随着国内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对出租人保护薄弱的问题逐步显露,特别是取回占有是非常困难的。取回权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种是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享有的对租赁物的取回权,另一种为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享有的对租赁物的取回权。关于承租人违约时的取回,从法理以及各国立法现状看,存在自助取回模式与司法取回模式两种。前者在英国、美国、新西兰等国是债权人普遍采用的方法,并曾被引入其他国家,其行使受到“不得破坏公共秩序”的限制;对于后者,关于操作程序的规定存在差别,有的通过诉讼判决或者裁决据以执行,有的则依当事人申请通过简易程序发给执行依据。
3.建立完善的汽车租赁登记制度
  物权的公示方法有两种:占有与登记。 由于融资租赁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分离,占有不足以公示物权,建立融资租赁的登记制度就很必要,其基本宗旨在于维护交易安全。
  综合所述,以上三点对汽车出租人的物权保护是有着很大帮助的,希望能给出租人一些参考以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