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 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5606号

麦晓晴、麦僊:

  本院在受理原告梁宇钰诉被告广东合众创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麦晓晴、麦僊、王欢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金3880000元及相应利息6984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用、财产保全费、担保费。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告广东合众创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出具担保函信用担保。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月9日16时00分在本院 第二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