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 告

(2016)粤0112民初2608号

蓝坤明:

  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蓝坤明、孔秀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12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蓝坤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48116.8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以41810.8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以52510.8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以63210.8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148116.8元为基数;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二、被告孔秀容对被告蓝坤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孔秀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蓝坤明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7元,由被告蓝坤明、孔秀容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