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289号

东莞晓达模具科技有限公司、黄县新、王福强: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晓达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239960元;二、被告东莞晓达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分段计付,具体为:以103330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27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以103330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27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以103330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27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以103330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27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以103330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27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以10333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7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以10333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27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以103330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27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以103330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7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以10333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27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以10333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27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以10333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7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三、被告黄县新、王福强对上述第一、二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县新、王福强承担保证责任后,在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东莞晓达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20元,由被告东莞晓达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王福强、黄县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