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 告
(2016)粤0112民初2703号
蔡艳丽:
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卫平、蔡艳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粤0112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卫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0110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以9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以12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以247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以366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以48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以604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80110元为基数;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二、被告蔡艳丽对被告刘卫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蔡艳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卫平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9元,由被告刘卫平、蔡艳丽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