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为国投曲靖发电有限公司(简称“国投曲靖发电”,现更名为“东源曲靖能源有限公司”、简称“东源曲靖”)向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兴业金融租赁”)金额5亿元、期限为6年的融资租赁提供了信用担保。

  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国投曲靖发电55.4%股权的议案》。根据公司与股权受让方云南东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 “东源煤业”)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对上述担保约定如下:

  “东源煤业应通过适当方式确保于产权交易标的变更登记至东源煤业名下后180日内完全解除国投电力(6.770, 0.06, 0.89%)之担保责任”。

  就公司基于上述担保而可能于未来取得的对标的企业的追偿权,东源煤业及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云煤化集团”)已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

  股权受让方东源煤业未能在股权受让工商变更办理完毕后180日内(2014年12月21日前)解除本公司之担保责任,且截至2016年9月20日仍未完成。

  根据东源曲靖与兴业金融租赁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CIBFL-2013-069-HZ,简称“《融资租赁合同》”)以及《租金调整通知书》,截至2016年3月18日,债务人东源曲靖已按期足额支付《融资租赁合同》前9期租金。

  2016年6月13日,公司委托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担保事项向东源曲靖发送了律师函,就东源曲靖按期足额支付《融资租赁合同》第10期租金以及尽快解除国投电力担保责任事项表示了严重关切,该律师函同时抄送东源煤业及云煤化集团。截至2016年6月21日,东源曲靖未能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还款义务。2016年6月22日,公司收到兴业金融租赁发来的《代偿租金通知书》(2016年第58号)。2016年6月24日, 国投电力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担保人,向兴业金融租赁支付了第10期租金等逾期未付款项共计3,621.64万元。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东源曲靖应于2016年9月20日前(含9月20日)向兴业金融租赁支付第11期租金3,609.53万元。截至2016年9月20日,东源曲靖向兴业金融租赁支付了第11期利息部分715.57万元,无力支付第11期租金的本金部分。国投电力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担保人,于9月 20日向兴业金融租赁支付了第11期租金的本金部分,共计2,893.96万元。

  另外,公司已于2016年9月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通知书》((2016)云01民破7号之一),通知主要内容为:昆明中院于2016年8月23日裁定受理申请人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原名“云南圣乙投资有限公司”)对云煤化集团的重整申请,并请国投电力于2016年11月4日前,向云煤化集团管理人申报债权。

  后续,公司将一方面严格按照法院通知的时间申报债权,并积极参与云煤化集团的重整后续工作;另一方面继续向东源曲靖追偿、要求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并将视情况通过适当途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披露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