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安、王福祥、王二妮:我院受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王平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74427元。
二、限被告王平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王平安还款及欠款明细表》(附后)载明的每一期应还款金额与实际还款金额的差额为基数,自每一期应还款日期的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上调30%的标准,分别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或至被告王平安自觉履行之日止。
三、限被告王平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留购费100元。
四、限被告王平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元。
五、被告王福祥对上述第一至四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平安追偿。
六、驳回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06元,由被告王平安、王福祥、王二妮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112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