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6)粤0112民初1888号
刘家奇、邓传福:
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家奇、邓传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0112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家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97406.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月应付未付的租金为基数,自对应的应付款时间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至最后一期应付款时间即2016年6月26日止,自2016年6月27日起,则以197406.4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邓传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邓传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家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2元,由两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