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6)粤0106民初10040号

重庆聚斌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李胜兰、钟光勇、蒋中兰、杨雁:

    本院受理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重庆聚斌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李胜兰、钟光勇、蒋中兰、杨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原告对《融资租赁合同(新机)》项下租赁设备具有所有权; 2、解除原告与被告重庆聚斌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新机)》;3、被告重庆聚斌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融资租赁合同(新机)》项下租赁设备;4、被告重庆聚斌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7月20日至2016年3月19日止被告所应承担的已到期未付租金人民币122400元(月租金15300元,每月一期,共8期);5、被告重庆聚斌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租金总额滞纳金;6、被告重庆聚斌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融资租赁合同(新机)》项下违约金人民币36720元;7、被告重庆聚斌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融资租赁合同(新机)》解除后因其继续占有、使用设备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被告李胜兰、钟光勇、蒋中兰、杨雁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9、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3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 十 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