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6)粤0112民初2695号
黄建荣、李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建荣、李志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12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建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7114.4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8月26日,以47464.4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7日至2015年9月26日,以62564.4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77114.4元为基数;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二、被告李志强对被告黄建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志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建荣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8元,由被告黄建荣、李志强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