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拟与清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重要提示:
1、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与清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2、公司控股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为清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一、本次交易概述
1、交易内容
因业务发展需要,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环保”)拟与清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控租赁”)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宝龙环保以名下部分机器设备设施与清控租赁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租赁期限一年,租赁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加45BP。
2、关联关系
宝龙环保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清华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清控租赁60%的控制权,为其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之(二)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6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七次临时会议,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拟与清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在认真审核后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清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清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法定代表人:薛嘉麟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 1号312室
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U54486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1号楼A座15层1503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资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与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5%
清控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25%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累计间接持有清控租赁60%的控制权,是清控租赁的实际控制人。
2、主要业务和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状况
清控租赁成立于2015年11月16日,至今尚未经历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10月31日
总资产 2,437.50 61,472.3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 2,437.50 20,456.23
项目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10月31日
营业收入 0.00 1,859.2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0.00 787.03
3、关联关系说明
宝龙环保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清华控股间接持有清控租赁60%的控制权,为其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之(二)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名称:已建成投产的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等资产(生产辅助设施等 12项)
2、类别:固定资产
3、权属: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仰桥路18号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系双方拟参照融资租赁市场行情,协商确定租赁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45BP,定价公允合理。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
1、出租人:清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承租人: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租赁方式:售后回租
4、融资额总额:人民币1,000 万元
5、租赁期限:12个月
6、租赁利率:人民银行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加45BP,租赁期限内,若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本合同项下租赁利率不变。
7、固定手续费:固定租金总额的1% /年,即人民币100,000.00元整。
8、租金支付方式:按季付息,期末还本。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有利于公司盘活固定资产,拓宽融资渠道,使公司获得生产经营需要的资金支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不影响公司对用于融资租赁的相关机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诚志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清控租赁累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331.54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查,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于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均按照租赁市场行情定价,公允合理,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董事会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九、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本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本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