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18504号

重庆锦臻锻造有限公司、黄瑞、杨晓琴、钱昌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重庆锦臻锻造有限公司、黄瑞、杨晓琴、钱昌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重庆锦臻锻造有限公司、黄瑞、杨晓琴、钱昌利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重庆锦臻锻造有限公司、黄瑞、杨晓琴、钱昌利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已到期未付租金共计人民币107380元;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融资租赁合同(新机)》约定的滞纳金,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6年5月10日为人民币38728元;3、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融资租赁合同(新机)》约定的违约金32214元;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1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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