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6)粤0106民初18506号

重庆荣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辜仕君、文建平、王震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重庆荣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融资租赁合同(新机)》全部未付租金共计人民币265200元;2、重庆荣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上述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6年5月9日为人民币102811元;3、重庆荣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上述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79560元;3、辜仕君、文建平、王震华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受理费由你们共同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 年4月1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联系人:钟腾 020-83006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