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6)粤0106民初1979号

厦门云之杰科技有限公司、纪全顺、纪建顺:

    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厦门云之杰科技有限公司、纪全顺、纪建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06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厦门云之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剩余未支付的租金352350元及滞纳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计算滞纳金的本金、起止时间详见附表);二、被告纪全顺、纪建顺对被告厦门云之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厦门云之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60元,保全费3450元,由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3450元,被告厦门云之杰科技有限公司、纪全顺、纪建顺负担966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联系人:瞿栋、戴怡颖电 话:83008638

二O一七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