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6)粤0114民初4702号

佛山市荣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徐耀荣: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荣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徐耀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14民初47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荣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FB-2015043A号的《融资租赁合同》;二、被告佛山市荣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租赁设备(详见本判决所附《财产清单》);三、被告佛山市荣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6年4月15日的已到期未付租金25320元,以及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设备之日止的租金(按照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标准计算);四、被告佛山市荣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五、被告徐耀荣对被告佛山市荣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8860元,由原告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772元,被告佛山市荣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徐耀荣负担150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七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