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10697号

湖南衡利丰陶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衡利丰陶瓷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06民初1069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湖南衡利丰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未到期租金280800元;二、被告湖南衡利丰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29411.2元(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附表1);三、驳回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20元,由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70元、被告湖南衡利丰陶瓷有限公司负担59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联系人:赵心晶、赖嘉涛 020-83008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