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7〕19号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

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市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参照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现代交易方式,是现代服务业的新兴领域和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业在推动产业创新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带动新兴产业发展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相对融资租赁业发展迅速的长三角地区,我市融资租赁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其优势远未得到发挥。在当前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融资贵而面临发展瓶颈的形势下,大力支持和壮大融资租赁业,对引导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产融结合和助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总体目标和工作思路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融资租赁业务领域覆盖面不断扩大,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显著提高,成为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更新的重要手段;一批专业优势突出、管理先进、国际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基本形成。

(二)工作思路

将融资租赁业明确为全市支持和重点发展的行业。围绕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紧抓全国融资租赁业加速发展的战略机遇,通过鼓励新设或引进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开拓融资租赁业务和创新发展、拓宽融资租赁业的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租赁业发展环境、为融资租赁业发展提供财税政策支持等多项措施推动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并逐步引导融资租赁业向先进装备制造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中小企业融资等重点领域提供服务,促进金融、科技、产业深度融合,助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快引进融资租赁业

加大各类融资租赁机构招引力度,鼓励市内外各种社会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在我市设立融资租赁企业,加快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

1.引导鼓励各类社会资本进入融资租赁业。支持国有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港澳台及国际资本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国内外各类融资租赁机构在我市成立总部或开设分支机构;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支持设备制造厂商依托产业背景设立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特定产业供应链融资租赁;支持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有实力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兼并收购,实现优势联合,培育融资租赁龙头企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2.鼓励融资租赁企业落户增资。对新设、迁入我市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给予新设奖励,奖励金额为注册资本的2‰;对已设立的我市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给予增资奖励,奖励金额为新增资本的2‰。上述资助资金在扶持对象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且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才可申请,每家企业累计获得新设及增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我市注册登记并进驻众创金融街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累计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引导融资租赁向重点领域发展

积极推动产融结合,融资租赁业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加大重点领域融资租赁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以融资租赁助推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以融资租赁推进“机器换人”产融合作,通过承接银行的低成本资金,再以融资租赁模式向“机器换人”企业提供所需资金,实现企业提质增效和产业转型升级。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对接合作;鼓励设立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母体公司供应链,开展设计、生产、销售等一体化服务,推动制造业服务化。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购买的设备可视作固定资产投资,符合技术改造资金扶持条件的,可申报我市技术改造等相关扶持政策;融资租赁公司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提供融资业务,按照市有关规定给予风险补偿、业务奖励等资金支持。我市装备制造企业以设备租赁的形式向我市企业出租(以租代售)设备并经市经信局审核确认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可参照融资租赁机构的方式给予同等标准的风险补偿。鼓励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符合我省进口贴息政策支持范围的国外先进设备。(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

2.推动融资租赁业向中小微企业倾斜服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提供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利用省市共建发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试点工作,共同设立“省市共建专项资金”,对设备融资租赁贴息、融资租赁风险补偿和融资租赁业务奖励等多项措施,促进激励撬动融资租赁公司支持中小企业产业转型升级;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为中小企业转让应收账款提供融资服务,加快资金周转。支持设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发展面向个人创业者的融资租赁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融资租赁公司与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

3.推广融资租赁模式应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鼓励对于已建成的基础设施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和沉淀资金,减轻财政压力;鼓励负债率高的公用事业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减少负债,改善财务报表和生产经营状况;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与政府合作,探索通过PPP模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尤其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农业设施、社会事业、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及能源、林业、科技等领域,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开展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

4.大力发展跨境租赁。积极推动融资租赁公司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港口、码头、机场枢纽、铁路公路、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矿业园区建设。鼓励机械装备、船舶及其他大型成套设备制造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境租赁。支持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扩大高端设备进口,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走出去”发展,积极拓展海外租赁市场,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和专业子公司,简化审批手续,凡不涉及到敏感国家和地区及敏感行业的,在限定时间内予以备案。支持有实力的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境外投资及跨境兼并,培育跨国融资租赁企业集团,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对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和带动作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驻莞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

(三)支持融资租赁创新发展

积极推动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机构合作,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

1.支持创新经营模式。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强与银行、信托、保险、担保等机构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开发长租短贷、租赁保理、供应商租赁、租赁信托、租赁保险、租赁担保等创新型产品;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船舶、轨道交通和大型设备等生产商、经销商、运营商以及相关基金管理企业、中介机构加强联系和合作,发展成熟适用的租赁融资模式。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商务局、驻莞海关、东莞银监分局)

2.支持开展国有资产售后回租业务。国有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售后回租业务,原则上要按照评估价格确定资产售价、回租价或回购价。非国有企业可以参照国有资产售后回租回购定价确定价格。国有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售后回租业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到产权交易部门挂牌交易,再办理权属转移手续。(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3.支持发展风险租赁业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开展融资租赁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风险租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以租金、租赁物残值、承租企业股权作为主要收益,为我市的创业期和成长期企业提供融资、管理、技术、财务、法律等综合型服务,依托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享网络等,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加快发展配套产业。探索建立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交易平台,完善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盘活存量租赁资产。支持设立融资租赁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为融资租赁公司服务的专业咨询、技术服务、评估鉴定、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中介服务机构。规范融资租赁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形成功能完备的融资租赁中介服务机构体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5.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提高融资租赁全产业链经营和资产管理能力。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不断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资产管理、风险控制等设计,增强综合服务能力。指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风险控制体系和内控管理制度建设,积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学技术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机制,稳妥发展售后回租业务,严格控制经营风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拓宽融资租赁业的融资渠道

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

1.发挥银行融资主渠道作用。鼓励银行机构对融资租赁企业实行单独授信,针对租赁项目特点提供融资产品。鼓励商业银行利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支持跨境融资租赁项目。各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要在外债指标、资金使用、风险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银行开展新型信用类贷款产品的开发,与融资租赁企业结成战略联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试点银行(与市财政局签订合作协议)与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信贷业务发生风险损失时,按其实际发放信贷资金本金总额余额的10%为限提供风险补偿;对获得信用贷款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其贷款项目建设期内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例给予贴息,同一项目贴息补助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2.支持融资租赁企业直接融资。积极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以发行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融资。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保险资金等各类资金进入融资租赁业。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现与集团内其他境内外企业的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对首次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其直接债务融资额的2%给予贴息,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贴息50万元。(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3.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利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拓宽融资渠道,扩大合格抵质押物的覆盖范围,提高动产融资交易效率。融资租赁企业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转让业务,应当对应收账款的权属状况在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予以登记公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4.支持开展融资租赁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融资租赁保险品种,扩大融资租赁保险规模和覆盖面。鼓励融资租赁企业积极投保,按企业实缴保险费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资助50万元,化解融资租赁企业经营风险,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与银行机构合作,开展信用保险项下保单融资业务,拓宽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5.支持开展跨境担保业务。境外公司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本外币贷款(不含委托贷款)担保,融资租赁公司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担保履约后,境内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融资租赁企业应在担保履约后限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

6.支持开展融资租赁企业资产管理业务。支持资产管理公司以市场化方式批量收购和依法处置融资租赁企业的不良资产,开展租赁资产托管、风险控制、残值处理和价值维护等专业管理服务。(责任单位:东莞银监分局)

(五)为融资租赁业发展提供财税政策支持

梳理国家有关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方面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汇编成册,出台税收政策操作指引,并结合东莞实际,制定出台财政扶持政策,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1.税收减免。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融资租赁公司购置在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由承租方实际使用,符合融资租赁条件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承租方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如租赁期间发生变化,上述专用设备所有权未转移到承租方的,承租方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售后回租业务税收。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照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对政府物业和商业物业售后回租业务,在租赁公司购买环节和原业主回购环节发生的契税,实行先征后返。如因情况发生变化,售后回租业务未能实施,物业所有权未转移到原业主的,租赁公司和原业主应补缴已经返还的契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计提风险准备金。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承租人财务、经营管理和租金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可能性,合理计提风险准备金,并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融资租赁公司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租赁物折旧。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机器设备符合由于技术进步使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规定条件的,并确需加速折旧的,提取折旧方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计算,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60%,也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算。(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5.租赁物出口退税。贯彻落实国家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措施,主管税务机关应为融资租赁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以及出口退税申报等创造便利条件并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6.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用好省市财政资金,鼓励融资租赁业为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提供支持。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设备更新融资租赁,按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每年度列入贴息的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不超过1500万元(超过1500万元的按1500万元计算贴息);年贴息金额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的8%,封顶120万元;对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贴息金额合计不超过200万元。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在我市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生坏账损失的,每年度在不超过新增融资余额的10%额度内,给予风险补偿支持;对于单笔业务补偿额,市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最高为实际损失的80%。设立融资租赁业务奖励,市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当年新发生业务对比上年度增长超过50%,按其新增业务额的0.5%给予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六)优化融资租赁业发展环境

不断完善政府管理体制,探索构建完善信用体系,为融资租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简化租赁物权属和权证办理手续。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开展租赁业务,涉及的融资租赁物权属有明确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向相关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租赁物权属变更、权属转移、权属转让申请;登记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申请,办理登记、公示、确认等有关手续并发证。各登记主管部门要公示租赁登记申报材料、简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参照金融机构办理相关担保物抵(质)押登记。(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东莞海事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等)

2.加快租赁企业租赁物进出口通关。海关设立绿色通道,便捷通关手续,加快通关速度,为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租赁进出口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创新跨境租赁异地监管模式,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过我市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在融资租赁业务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的,由该承租方主动向海关履行融资租赁备案手续,海关应给予融资租赁公司免税主体资格。对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送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视同正常出口办理出口退税手续。(责任单位:驻莞海关、市国税局)

3.完善融资租赁产权登记和征信查询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的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如实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融资租赁物权利状况,避免因融资租赁物占有与所有分离导致的租赁物权属冲突。各金融机构及其他权利人在办理动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应登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积极推进征信查询服务,按照相关规定,将有接入意愿且具备接入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融资租赁业务的信用信息报送及查询。(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4.简化相关行业资质管理。在承租人已具备进口租赁物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公司作出相关资质要求。根据融资租赁特点,便利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驻莞海关、市食药监局)

5.加大外汇支持。鼓励跨境外币资金进入3年以上中长期融资租赁项目,对于投资中长期融资租赁项目的境外资金,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本外币跨境融资,发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和发行债券,降低财务成本,减少汇率波动风险。支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规避汇率风险。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汇进口先进技术设备,鼓励商业银行利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支持跨境融资租赁项目。鼓励商业银行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本外币结算服务。(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

(七)建立融资租赁业风险防控体系

建立监管指标体系和监管评级制度,完善融资租赁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行业风险防范。

1.加强监管控制行业经营风险。利用现场与非现场结合的监管手段,强化对重点环节及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融资租赁公司及时要求整改或按规定处理,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部门间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适时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

2.完善企业信息报送机制。建立融资租赁公司信息报送制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天内向归口的市级监管机构报送企业运行数据,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月底前向归口的市级监管机构报送年度审计报告,建立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予以揭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特别是加强防范以融资租赁行业进行非法集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监管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严格清理整顿各类违法违规交易场所,加强监测预警,防范金融风险。(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

(八)完善保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协调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

1.建立融资租赁协调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在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东莞银监分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融资租赁协调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相关协调会,集中商讨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和瓶颈问题的应对之策,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支持。(责任单位:成员单位)

2.鼓励融资租赁人才引进。加强国内外融资租赁人才的引进力度,对新引进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或增资规模10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管人员,若符合我市特色人才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关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3.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认识融资租赁业对实体经济的重要促进作用,利用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大对融资租赁业新兴商业模式的宣传报道,积极搭建产融互动平台,增强重点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的交流互动,提高融资租赁产业的社会认知度。加强行业交流与国际合作,支持举办国内外研讨会、推介会等各类交流对接活动,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附则

(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方案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