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不但有实物抵押,更重要的是它将债权和物权结合在一起,因而对于债权人来说,这是一个最好的保护方式。同时,融资租赁以为客户专门购置设备作为基础进行融资,有利于控制贷款方向,也有利于促进设备贸易的发展。
因此,发展租赁业需要进一步解决制度问题。
首先,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要实行区别监管政策。对于有牌照的融资租赁公司,建议应该允许它实行比商业银行宽松的政策;对于不吸收公众存款的融资租赁公司,建议可以对它实行非审慎监管,把它视同于一般的企业。其次,要全面落实《物权法》,对物权的占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要给予同等的保障。
第三,对于技术改造、技术更新及促进设备更新税收政策适用方面,还有增值税抵扣等,都应对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设备与用自有资金、借入资金购买的设备同等对待。如果能够从监管政策、《物权法》的落实、税收政策推进等方方面面加以完善,融资租赁业务将会得到更大的发展,这对于巩固应对金融危机冲击取得的成果,促进经济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商务部应取消《内资租赁企业试点管理办法》,允许中资企业和民间资本平等地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如果一个机构吸收公众存款,经营不好会产生系统性风险,因而必须对其实行审慎的监管;但如果一个机构只是依靠自己的资本金,向股东进行融资,向金融机构贷款,它并不涉及社会公众的大多数人,应该对它们实行非审慎监管,不需要像金融机构那么严格。
现在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得很好,足以证明用这样的办法管理中资企业也完全可以,所以我呼吁将该办法加以修订,变成内外资通用的办法,让中资和外资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