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于调整公司融资租赁回购担保业务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关于调整公司融资租赁回购担保业务额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发出会议通知,2017年5月3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董事会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下通过了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与上海金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租赁公司继续合作,采取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的模式销售公司的成熟优势产品,并就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余值担保。这有利于公司更好地拓展光伏专用装备、轻纺专用装备、建筑节能专用装备等主导产品的经营销售,有利于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和经济效益。

    3、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4、在风险控制上,公司对销售客户的选择应严格把控,及时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和财务状况,并要求客户就融资租赁项目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在本担保议案批准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公司累计融资租赁回购余值担保额度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45,000 万元(含 45,000万元),同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7年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晋勇   章靖忠   吴江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