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金融租赁”)向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财务”)申请2017-2018年度授信额度上限人民币100亿元。中信金融租赁为本行全资子公司,其交易对手为本行关联方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财务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2017年6月7日,本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2017—2018年度中信金融租赁与中信财务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中信金融租赁2017-2018年度向中信财务申请的授信额度上限为人民币100亿元,中信财务在额度内向中信金融租赁提供各类本外币借款和担保等服务。

  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该议案无需进一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关联交易是本行日常业务中所发生的正常交易,对本行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2017年6月7日,本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2017—2018年度中信金融租赁与中信财务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中信金融租赁2017-2018年度向中信财务申请的授信额度上限为人民币100亿元,中信财务在额度内向中信金融租赁提供各类本外币借款和担保等服务。关联董事李庆萍、常振明回避表决。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不涉及前次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中信金融租赁向中信财务申请的 2017-2018 年度授信额度上限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业务类别 计算口径申请的授信额度

  2017年度 2018 年度

  申请授信业务 授信额度 100 100

  中信金融租赁根据近两年业务目标和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存在融资需求。

  中信财务在符合其监管要求及内部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自身的经营发展目标与中信金融租赁的业务需求,给予中信金融租赁授信额度,促进双方业务发展。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中信财务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19 日获中国银监会开业批复,属于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28.2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号京城大厦低层栋 B座二层,法人代表张云亭。公司现主要经营业务包括: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提供担保;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办理成员单位

  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从事同业拆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等。截至 2016 年末,公司资产总额人民币 315.63亿元,净资产人民币 39.97 亿元,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 5.17 亿元,净利润人民币 2.31 亿元。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关联方名称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符合上市规则的情况

  中信财务有限公司 本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法人 《上市规则》第 10.1.3条第(二)款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中信金融租赁向中信财务申请 2017-2018 年度授信额度上限人民币 100 亿元,中信财务在授信额度内向中信金融租赁提供各类本外币借款和担保等服务。

  该等授信并无以中信金融租赁或本行的资产作为抵押。

  (二)定价政策中信金融租赁与中信财务之间的上述授信类关联交易均依据市场定价原则

  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中信金融租赁向中信财务申请的授信主要用于支付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购买价款。中信财务提供的授信额度可以增加中信金融租赁的资金融通渠道,有利于其流动性风险管理以及提升公司利润。

  中信金融租赁与中信财务之间的上述授信类关联交易均依据市场定价原则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符合中信金融租赁、本行和本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吴小庆、王联章、何操、陈丽华和钱军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信银行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向中信财务申请授信额度的相关议案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相关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依据市场定价原则按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子公司日常业

  务过程中进行,公平合理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六、备查文件

  1、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决议;

  2、本行董事会于 2017年 6月 7日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3、本行独立董事意见函。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 6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