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财政局获悉,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本市从4月1日起,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实行为期一年的出口退税试点工作。这项政策,对于加快天津构建北方航运中心和国际港口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天津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凡在天津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并属于中国银行(601988)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商务部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均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在本市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在天津海关报关出口时,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即:该出口租赁船舶的出口销项免征增值税,其购进的进项税款予以退税。涉及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已征税款予以退还。对采取先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实行分批退税;对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船舶出口业务,实行船舶在所有权真正转移时予以一次性退税。在租赁期间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的,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非留购的融资租赁出口租赁船舶出口不退税,无论在租赁期满之前,还是期满之后,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天津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和船舶行业规模,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市场潜力很大。目前,在本市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已达到11家,去年融资租赁营业规模达到820亿元。国家把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放在天津先行先试,是推进本市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港口城市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鼓励国内金融租赁企业抢占国内市场、开拓国际市场,扭转国外航运融资租赁业垄断国内市场局面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