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收购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听取了公司“关于收购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说明,审阅了相关资料,现就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已经获得了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业务需要,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是符合平等互利、公开公正原则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事前认可函(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收购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函》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李 全(签字)

  刘治海(签字)

  于 雳(签字)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 7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