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1号),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促进我区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拟对自治区内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设备的工业企业给予资金补贴。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1.在区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未被有关部门列入淘汰或限制发展名单;

3。企业在融资租赁合同期内且当年实际发生了融资租赁费用。

二、补贴方式

补贴资金实行后补贴制,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直租形式购置先进设备,用于生产研发、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扩大产能提高生产效率,以及通过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形式盘活现有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的给予租赁费用补贴。

三、补贴额度

补贴资金根据财政预算实行总额控制,优先支持中小微企业,对单户企业(含集团公司)的补贴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年,享受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额度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设备价款、补贴比例及补贴期确定,计算公式为:补贴额度设备价款×补贴比例×补贴期。补贴比例为;补贴期自年月日起,企业已按合同支付租金且未申请补贴的融资租赁时间。

四、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补贴资金申请表(盖章);

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

租金支付凭证及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设备购置合同及技术参数说明;

租赁设备清单;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盖章);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项目初审。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汇总上报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

(三)中介审计。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委托中介机构对补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由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组织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报自治区财政厅复核。

(四)资金拨付。复核通过的由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和财政厅联合下达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五、申报时限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7月21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A4纸装订成册,一式2份)汇总报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

联系人: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企业服务处 丁晓

电话:0951-5043787

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 马国栋

电话:0951-5069426

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