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融资租赁”是指融资(金融)租赁公司以租赁综合服务商的角色将承租人、银行、经销商以及政府的各种资源实施链接和整合,承租人(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交纳一定的首付金(一般为总金额的30%)就可独立使用机械设备,剩余租金与利息分期偿付,全款付清后农机具所有权再转移到承租人。

  该模式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让农民由“直接购买”变为“先租后买”,大幅度减轻一次性投入压力,缓解大型农机具购机难问题。

  融资租赁是发达国家的农场主购置农机设备的首选方式,在我国其他大型设备购置领域也已普遍应用。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和《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积极开展面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租赁业务,解决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加工设备购置更新资金不足问题。农业部于2015年在新疆棉花主产区开展了融资租赁试点,有力促进了大型采棉机的推广,提升了新疆棉花机采率。实践中,各地正积极探索将融资(金融)租赁模式推广应用到中小型农机具采购和设施大棚建设中。